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文件

豫财企〔2010〕11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今年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55号),据此并结合我省两年来对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九月六日附件

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55号),积极推进我省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招商引资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鼓励引进资金投向我省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物流、商业及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等,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资助重大招商引资成功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省辖市。

三、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公开资助和奖励条件、标准,实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当年利用境外、省外资金(含中央企业在豫投资)实际到位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项目。第六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指从境外、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国资本,不包括政策性资金;

二、实际到位资金。指引进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工业(产业)生产项目为主,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要求,对符合我省鼓励类目录的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四、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项目、不符合我省产业政策项目以及产能过剩项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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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原《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企[2008]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