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9]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为做好2008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27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
四、
五、
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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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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