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附件3: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商改字[2007]54号)
一、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应向上一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本说明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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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十
一、再生资源回收领域中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涉及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说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备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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