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承诺书

大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2.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8号)

4.辽宁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5号)

5.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告知事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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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方式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市场主体不提交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可不受理申请。

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注册申请后,在登记机关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提交,也可在大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办事大厅”项目下“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指南”栏目中自行下载空白承诺书,签字后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承诺书将归入企业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