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发布关于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09月07日11:44来源:商务部网站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自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实施以来,对遏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通,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发挥了明显作用,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也还存在着执行不到位、使用率不高、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加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根据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重要性的认识

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该制度能否有效全面执行,直接关系到酒类流通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关系到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维护。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随附单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性,真正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随附单制度实施工作。

二、全面开展随附单使用情况检查治理

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部署,各市从2011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对本地随附单使用情况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全面检查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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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第四季度起,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首月12日前将上季度随附单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等,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

联系人:刘慧云;联系电话:0531-89013821;电子邮箱:sdjllt@163.com。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