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的通知

商运字〔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对于规范酒类流通,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执行备案登记过程中,存在变相收费,加重酒类经营者负担等问题。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规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行为,决定开展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取得酒类备案登记经营者类型及数量;

(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实施效果;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中是否收费,收费是否取得本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准,收费方式及金额;

(四)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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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5863(传真),监察局李少峰,010—65198849,65198911(传真)。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