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考评制度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规范考核全县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承担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任务的各镇(区)及县直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纳入考核范围的项目,必须是由各招商引资单位招商引资,并按月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提交报表,备案登记在册的项目。
(一)项目要求
1、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要求。
2、引进的项目包括农业、制造加工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生产性项目,包括旅游业、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卫生、教育、通讯、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各类园区、工业载体及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根据项目的签约、主体工程动工和竣工投产等进度情况分别确定为签约项目、开工建设项目和投产项目。
4、重大项目确认:
①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②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民营100强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④引进贸易型企业,当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
重大项目将代表县接受市招商考核。
5、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形成固定资产且主体工程动工建设视为项目引进成功。
6、项目考核期限。当年引进的项目,主体工程动工,纳入当年考核,否则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跨年度考核的项目,从引进到考核年限不超过两年。一个项目只考核一次。
以下项目不纳入考核范围:
1、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县商务(招商)局台账未登记或未按月上报,为应付考核突击上报的项目;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4、属于政府公共性投入的项目(利用民间资本除外);
5、房地产开发型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二)资金确认
考核内容为考核对象在本年度内实际引进的项目签约、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情况。表现为实际利用境外资金和县外资金情况。
1、外资确认。指一年期以上的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对外借款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转贷银行转贷凭证、验资报告、由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出具的资金划汇到账凭证为准。外商直接投资以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和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准。外商其他投资以证监会的证明材料、海关的统计数据和租赁合同为准。
2、内资确认。指县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到本辖区的各类资金。现金投入以银行进帐单或由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实物投资以购进票据或双方合同确认并经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评估的结果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双方合同确认并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结果为准;土地以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计算;厂房、车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以工程预决算报告为准。
3、项目流动资金、预付款及年底前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纳入考核。对联合招商引资项目,联引单位不得超过两个。联引单位之间要认定主体单位和非主体单位,有协商意见的,按协商比例分割;达不成协商意见的,按各50%进行考核。
4、凡列入当年的续、扩建项目,只考核今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以当年发生的票据、帐单为准。
5、年度新建项目的征地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进入考核,其它所有土(场)地租赁费用不纳入考核。
(三)相关数据资料要求
考核时被考核单位须提供资料:
1、项目合同文本;
2、土地使用证明;
3、投资客商身份证复印件;
4、资金证明(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建设或投产图片资料和其他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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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责任追究
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年终综合排名较上年度后退3位、2位、1位的责任单位,在招商引资年终考核评分中分别扣6分、4分、2分。
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如未完成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指令性计划,将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取消招商引资单项和个人各项奖励资格,并取消该部门目标管理奖金的一半;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取消该部门目标管理奖金,并提请组织部门按照程序对其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调整,对主职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