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涉及需经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泉州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对外公示。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担按规定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五、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其中一个经营场所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其余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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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法人(单位)。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