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构建诚信旅游体系,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业务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价格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游览活动等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旅行社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行社按照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五条旅行社制定旅游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六条旅游价格由旅游服务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旅游服务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旅游者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参观点门票、娱乐、导游、代办证照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旅游服务中的交通、游览参观点门票、代办证照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非统一办理的旅游服务及相关项目,应以旅游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九条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书、牌或电子显示屏)的标价方式。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附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条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或游览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自理费用等。
旅行社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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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旅行社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