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潘氏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发言稿

广西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西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关心赖氏历史文化的人士,自愿结成的以研究赖氏历史文化为主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善良风俗,开展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为赖氏的兴业育人服务,为海外赖氏侨胞寻根访祖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西民政、侨联和史志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开展赖氏源流的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分析研究现有赖姓的来源、发展、迁徒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赖氏文化学术活动;

(二)广泛搜集和整理族谱和其他赖氏资料,建立赖氏资料信息网络,开展赖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外赖氏华人华侨寻根访祖;

(三)有计划的组织编纂赖氏姓氏书籍、资料和撰写文章;

(四)沟通国内各地赖姓人士之间的联系,沟通海外赖氏华侨、华人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增进赖氏宗亲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五)办好本会刊物,促进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赖氏历史文化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贡献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要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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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1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