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发布文号】
计价费[1997]第248号【发布日期】
1997-02-24【生效日期】
1997-02-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
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计价费〔1997〕第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旅游局: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已日益成为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我国对外开放密切相关的重要产业。但在旅游价格市场管理方面,由于法规不健全,仍存在一些乱涨价、乱收费、欺诈宰客、牟取暴利和低价竞销现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企业长远利益,各方面反映较为强烈。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国发明电(1996)6号)的精神,现将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的指导。对旅游涉外饭店房租、餐饮价格,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规范房租、餐饮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对擅自加收服务费和随意设置收费项目等价格秩序混乱现象,要进行整顿。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只限于对来店宾客的住宿、餐饮、洗衣、电话四个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和审批程序加收服务费的,可予以保留;对在规定项目之外加收服务费的以及未经审批加收服务费的,要予以取消。规范旅游涉外饭店代办业务收费秩序,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确定。
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各级物价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价格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游览参观点门票,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价格标准。地方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水平。要从严控制游览参观点内各类临时展出及短期游园活动的门票价格,临展及短期游园活动的门票,一般不得同游览参观点门票联售。要取缔自行设立的“园中园”收费和制止强行搭售行为。规范门票的印制,严禁门票盖章加价。
三、做好旅行社报价协调工作。国际(原一类)旅行社的国际旅游对外报价,由旅行社参照国家协调下达的价格指导意见确定,游览参观点门票费用项目要在报价中单列。严禁旅行社低价招徕和竞销。加强对各类旅行社组团的国内及出境旅游价格的指导和协调,旅行社经营的主要旅游线路的旅游报价,应报物价、旅游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旅游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旅行社经营的主要旅游线路报价水平的协调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参考价格。同时,应建立对不正当定价行为的监督和劝告、公布制度。
四、整顿旅游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收费秩序。旅游定点涉外商店经营的商品要质价相符,明码标价,坚决整顿利用虚假折扣价蒙骗消费者或利用虚高标价、大给中间人回扣等形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对游览参观点内各项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餐饮、照像、划船、娱乐、住宿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秩序。规范旅行社与其它旅游经营单位间的价格结算行为,禁止利用回扣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整顿“一日游”及各种短途固定线路旅游收费秩序。经营者不得强行服务收费,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变相涨价和牟取暴利。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涉外商店以及游览参观点单位必须用规范的文字在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名称、等级和价格。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标价计价。不准以外币标价计价。国际(原一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涉外商店以及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单位还必须同时用中、英文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进行明码标价。
六、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项旅游价格和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属于经营者定价的,要遵守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管理办法和价格行为规则。严禁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导游、司售人员等收受回扣、擅自减少协议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级标准、侵犯游客或客户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要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公布投诉渠道,完善监督和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牟取暴利、低价竞销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旅游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并与工商、公安、技术监督、交通、风景、园林、文物、林业、宗教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旅游价格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1997年5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计委和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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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3-08-27【生效日期】
2003-08-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各地认真贯彻,积极行动,旅游市场正开始恢复。为加强出境旅游恢复中市场秩序的监管,制止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重新抬头,国家旅游局就进一步加强出境旅游市场管理提出要求,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切实抓好出境游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自1997年正式开展以来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已开展组团业务的有24个国家和地区。2002年,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1660万人次,较好地适应了旅游消费需求,促进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对增进中外民间交往,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出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各级旅游部门加大了对出境旅游市场整治和管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旅游市场不规范经营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用超范围经营招徕游客,以虚假广告搞价格欺诈,采取“零负团费”方式经营普遍存在,擅自增加自费项目、诱骗游客购物消费和诱导游客参加内容不健康活动的行为屡禁不止等。这不仅危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出境旅游市场的健康恢复与振兴,而且有损于国家和旅游的形象。对此,各省级旅游局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管理既是一个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问题,也是一个维护国家形象的政治问题,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清加强出境旅游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国家和旅游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全局观念,克服畏难情绪,深入贯彻“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真抓实干,切实加强对出境旅游市场的管理。
二、突出重点,在主要环节上下功夫
(一)从坚决执行”六不准”要求入手,加强对组团社的管理。各省级旅游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实行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组织到未开放的目的地国家旅游、不准与境外没有批准的旅游社有业务往来、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强迫推销自费项目和不准诱导游客涉足不健康的娱乐场所的”六不准”要求,全面加强对所辖组团社的监管。一是要组织本辖区内组团社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进行”六不准”的学习轮训,熟知和掌握其要求。二是要与出境游组团社签订“责任书”,并在社会上进行公示,组团社要公开承诺执行”六不准”的规定。三是要对领队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培训,要求组团社必须制定《出国领队责任制》,明确领队执行”六不准”有关要求的责任,并建立组团社与领队人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制度。四是要对组团社执行”六不准”要求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组团社信誉档案和经营行为档案,对违反”六不准”要求的要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旅游部门要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给予严肃处理。
(二)以治理“零负团费”为重点,加大对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零负团费”是一种不正常的经营行为,是导致出境旅游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各省级旅游局必须下决心进行治理,通过严格管理,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一是要求组团社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是否存在“零负团费”问题,并向省市旅游局写出自查报告。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利,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知错不改的企业,省市旅游局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国家旅游局取消其出境游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全面清理合同和广告,各地要主动联合工商部门对本地市场上的出境游广告进行一次普查,对存在价格欺诈、内容不真实等问题的广告坚决予以清除,对问题突出的组团社依法查处。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所辖组团社的出境游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在境外的行程路线、活动项目、价格和服务标准等在合同中得到真实体现。三是加强对自费项目的管理,要求组团社必须作到:所有出境游中的自费项目必须到省级旅游局备案;向社会和游客公开出境游各种自费项目的真实内容和价格;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自费项目并写入合同的《行程安排表》中;领队对发生超计划安排自费项目行为承担责任。各组团社要按照上述规定,制定本单位出国旅游自费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并严格执行,保证自费项目行为合法,内容公开,价格合理,选择自主。
(三)以全面贯彻《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为抓手,切实加强与规范边境旅游的管理。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是各地管理边境旅游的依据,有关省、自治区要依照此《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边境旅游的管理,扭转当前边境旅游的混乱局面。一是对未经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进行一次清理,符合开办条件的报国家旅游局审批。二是对本辖区内的边境旅游组团社进行认真清理,未经批准和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停止其经营。三是制定统一的《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由所在地、市旅游局发放、审核并盖章。四是加强对边境游领队人员的管理,由省局或经授权的地、市旅游局对由边境游组团社推荐的领队人员进行审查、培训后,颁发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的《领队证》。四是加强边境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四)以推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提高出境游经营服务质量。为了进一步提高出境游组团社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保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出境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试行组团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达标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3〕8号)。各省级旅游局要按照该《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组团社宣贯《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强化对出境旅游产品设计、服务提供要求、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规范,推动出境游经营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加强出境旅游市场管理是恢复和振兴旅游业的重要保障,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按照出境旅游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省级旅游局负责对所辖组团社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各省级旅游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职责,通过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形成上下一心,工作一致,真抓实干,责任到位的管理工作局面。
(二)加强舆论宣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省级旅游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系统、持续不断地组织开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舆论宣传。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开展合作,教育引导旅游者树立健康文明的旅游观念,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要主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披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揭露违规经营的危害,促进旅游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提高鉴别是非的能力。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写主要目的地国家《旅游提示》,介绍必要的常识、法规和注意事项,发放给组团社和旅游者,既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又规范游客的消费行为,达到企业合法经营、游客理智明白消费的目的。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行管部门和旅游监察、质监队伍的作用,协调相关行业和部门,加大对出境旅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形成出境旅游市场治理整顿的高压态势。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对出境旅游市场的经常性检查,国家旅游局将按照国内与国外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地的出境旅游市场进行检查。
(四)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出境旅游组团业务和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在实施贯彻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突破政策界限。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组团社,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各地要在年底前完成。各组团社落实执行情况将作为下一步调整组团社的重要依据。各地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旅游局。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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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
急通知
发布部门:其他国家机构及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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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7-28
发布文号:旅游明电[2011]20号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关键字:旅游安全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7月2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要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生产理念,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坚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领导干部和监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敢于负责,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切实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开发安全防范与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针对地质调查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扎实做好野外地质调查施工、交通、营地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加强地质调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陆域、海域、境外和航空物探地质调查野外作业安全。要切实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及时吊(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近几年处理过的非法开采、已关闭矿山,要加强动态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产勘查开采秩序。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各类矿山特别是整合矿山的安全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四、着力抓好汛期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动态排查、巡查、复查和核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应急演练工作,切实搞好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避让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要突出抓好汶川、玉树等地震灾区、三峡库区以及东南季风影响区、西南山地丘陵区、西北黄土区等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深入一线驻守,及时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千方百计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要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形势、研判趋势、谋划布局,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五、切实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安排足够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依法依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积极主动做好信访问题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发现有进京上访苗头的,各地要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把上访群众稳控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旦发生进京到部上访,特别是发生多人上访围堵部机关的情况,相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要立即到京,共同做好劝返接回工作。
六、突出搞好办公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要突出办公场所等重要部位,严格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安全措施,确保装备、人员、措施到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争创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以防火、防盗、防汛、防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强,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整改。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安保力量,增加夜班巡查频次,为巡查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护装备。要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要坚持领导带班,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值班人员要熟悉业务,尽职尽责,确保联络畅通,严禁擅离职守。要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决不允许瞒报、迟报、漏报,没有重要突发情况也要按照规定按时报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要积极主动配合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也要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对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等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送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国家旅游局文件国家旅游局文件
旅办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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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乡村旅游。对各地涌现出的乡村旅游发展典型,要注意总结共性和个性化发展规律,推动各种模式间的优势互补。
8.组织实施乡村旅游“百千万工程”。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将出台乡村旅游县、乡、
村示范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