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及局内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区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依据《国家档案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办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群众自治组织。
第三条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实施档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档案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第五条本局承担全区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其职能是:
(一)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二)对在全区范围内发现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向武威市档案局和区政府报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
80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档案行政执法的职能。
第六条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主管,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是办公室和业务股。具体职责是:
(一)局长
1、审核批准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审核批准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局议事日程,从各方面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4、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有关案件的讨论,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5、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作出奖惩决策;
6、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二)办公室
1、组织和制定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具体实施;
2、拟定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组织开展全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活动和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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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计划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5、受理举报控告,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申请;
6、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向局长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7、执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
8、负责本局行政执法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9、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三)业务股
1、依法开展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工作;
2、组织开展档案执法及业务检查;
3、监督指导各单位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并做好备案工作;
4、对区档案馆及各单位档案室在开展档案业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依法提出裁决意见。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按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执法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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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档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备案等行政行为。
第二章
行政许可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条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规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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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七条
受理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进行实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经办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
84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办人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十条经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经办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评审、考试考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同时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进行书面检查或者实物检
85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要求、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应当签发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发现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具有应当被撤销的情形时,除当场签发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被许可人立即停止被许可行为,还应当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撤销、撤回、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制度予以公示。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在获得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行政执法立案表。
第二十条
立案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谈话取证应填写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案件,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经单位办公会议研究或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当事人或单位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
86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申诉在受理后应予以重新研究,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并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写明复查情况,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十五日后,或对申诉案件复查后,向当事人或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于十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按《行政复议法》执行。
第四章
行政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应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区档案局备案。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对拟销毁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区档案局备案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备案应填写行政备案表,经工作人员初审、股室负责复审后予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凉州区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87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档案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档案专业知识。担任各执法股室领导职务者,必须具有一年以上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缴回
88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时,持证人应及时报告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按有关规定声明作废,申请补发新证。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局办公室统一送区政府法制办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履行法律程序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无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凉州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执法相对人吃请或收受财物,否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89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法规、规章,是指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应该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全局的学习培训计划由办公室制订,各股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在年初制订出各自的年度学习计划。全局应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并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条
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区法制办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才能参与执法。
第五条
全局组织的学习培训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2天,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自学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5天。全局组织的学习培训
90情况,应该记入业务学习台帐。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组织参与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并专门组织考试。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试合格后,方能参与执法。
第七条
学习培训采用“三个结合”的方式,即。通读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定期轮训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
第八条
全局每年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1-2次,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考试成绩优秀的,应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者,限期补考通过,两次不合格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91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我局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局机关确定专人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卷内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六条结合案卷评查情况,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送单位领导审查,并报区法制局和市档案局备案。
第七条案卷评查采取满分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良好;平均得分不满80分的为较差。
第八条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行政执法股室及人员,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9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及其所属执法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案件的质量进行考核评议的一种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的执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党支部负责,评议考核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行政案件的执法情况;
(二)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执法员遵纪守法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第六条
执法质量考评采用百分制。办理行政案件40分,履行行政管理职责10分,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0分,执法员遵纪守法情况20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10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
93第七条
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办理行政案件(40分)
1、执法主体不合格的(包括执法人员未持证办案),每人次扣5分。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现一例扣6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包括定性不准、引用法律条款不当、处罚对象错误等),发现一例扣5分。
4、量罚显失公正,畸轻畸重的,发现一例扣5分。
5、不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发现一例扣6分。
6、使用行政强制措施错误的,发现一例扣5分。
7、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而乱处罚的,发现一例扣4分。
8、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表现不作为的,发现一例扣4分。
(二)履行行政管理职责(10分)
1、无法定依据乱收费的,每起扣5分。
2、无法定依据或超权限、超范围行政审批的,每起扣5分。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0分)
1、被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复议或执法监督撤销或变更案件的,每起扣5分。
2、行政诉讼案件被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5分。
3、股室或工作人员自行改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每起扣4分。
4、执法过错,被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的,每起扣6
94分。
(四)档案行政执法员遵纪守法情况(20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001年10月15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宣武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文〔2001〕140号)规定:“档案局与档案馆合署办公,转为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区档案局从政府职能部门转为事业单位,这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也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失去了具体执法机关。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切实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2002年5月20日《中共北京市宣武区委办公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武区档案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问题的通知》(宣办发〔2002〕23号)规定:“区档案局仍为区政府负责本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全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职能”,“区档案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经过同级政府依法确认,区档案局具有了执法主体的资格。目前,区档案局作为事业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进程中,履行着行政执法权,形成了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在法律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符的状况,既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也给各级档案局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了现实的困难。
希望有关主管部门能够协调解决档案局的法定地位,将档案局由目前的事业单位依法调整为行政机关,进一步明确档案局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地位,为各级档案局切实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