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二条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档案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三条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鉴定。

第四条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第五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逐卷逐件地填写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第七条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鉴定材料《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监销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八条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档案鉴定工作必须纳入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中,使档案的鉴定工作按照标准和时间要求正常进行

2、成立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档案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兼职档案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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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监销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八条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