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播电视台休息休假制度(初稿)

第一篇:湖南广播电视台休息休假制度(初稿)(本站推荐)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管理制度—休息休假

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休息休假制度(初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频道员工的休息休假管理,结合频道实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频道正式聘用的全体员工(不含临时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条假期规定:

一、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1.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

2.再婚的可享受法定3天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二、生育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4.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1

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管理制度—休息休假

加晚育假30天。

5.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频道病假规定办理

6.员工必须在怀孕期的前三个月内向部门负责人及公共事务部报告,并附医生开具的怀孕证明

7.男员工可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护理假,时间为10天之内

8.生育假、护理假时间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3天的丧假。

1.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但需要请假的,按频道事假规定处理

2.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四、探亲假。凡是在频道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频道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五、病假。在频道连续工作超过1年的最多能请病假3个月,台龄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1个月,但总数不超过24个月。经

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管理制度—休息休假

鉴定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延长医疗期,总计不得低于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1.员工因病需要停工治疗者,应持有效病假证明,如无有效病假证明而擅自休息的员工,将作旷工处理

2.员工如因病连续2天(含)以上缺勤时,需向公共事务部门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历卡及病假单,方可被视作病假

3.连续病假期间内的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病假

六、年假:

1.享受条件。员工在频道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年休假天数特别规定:员工新进频道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频道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管理制度—休息休假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6.年休假安排。频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休假者应提前2周提出申请,并得到部门及频道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七、事假。因个人事情需要请假的,原则上月累计控制在3天之内,年累计控制在20天之内。

八、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频道根据社保相关规定确定是否给予工伤假

2.工伤假为有薪假,其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执行

3.非因工负伤而需要请假的,按频道事假规定处理

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管理制度—休息休假

第四条假期待遇规定:

一、

婚假、丧假。员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期间不超过10天(含)的,假期工资、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婚假、丧假期间超过10天(含)的,按频道事假规定处理。

二、探亲假。探亲期间的假期工资扣除与广告挂钩绩效工资、奖金。

三、病假: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1.在频道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扣除假期所有绩效工资、奖金;

2.在频道连续工作2年以上不满4年的,扣除假期广告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

3.在频道连续工作4年以上不满8年的,扣除假期奖金;

4.在频道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的,按正常标准发放。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公共事务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独拟报告,经频道领导指示后执行。

四、年休假:

1.休假期间。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未休年假:

(1)频道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频道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

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管理制度—休息休假

不休年休假的,频道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事假。一个月内累计事假3天(含)之内的,工资、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超过3天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超出天数的工资(扣除工资=超出天数*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天数)。第五条请假规则

一、假期安排程序。年假优先。未休年假的,不得先请探亲假、事假。

二、请、销假1.请假程序:

(1)请假2天之内:由所在部门、栏目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共事务部备案。备案方式为部门、栏目负责人发邮件至频道邮箱(138731677@.com)备案,格式为:部门、姓名、事由、请假天数、请假起止日。(2)请假3天(含)以上:请假必须填定《员工请假审批表》,按审批表中的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

2.请假特殊要求:

(1)病假。根据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请假。情况紧急可由本人或家属以电话方式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公共事务部,在休假7天之内凭病历材料补办请假手续。本人不方便办理的,委托家属到频道办理,部门。

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管理制度—休息休假

(2)婚假。需持结婚证请假。

(3)产假、保胎假、流产假、节育假等。需持医院相关证明。

3.销假。请假期满后次日必须到公共事务部销假,不销假作旷工处理。

三、请假管理

1.各部室(栏目)负责人在所属员工发生旷工次日必须以电话的方式向公共事务部通报,并通过邮件向公共事务部备案。否则追究负责人责任。

2.处罚规定

(1)旷工罚款200元/天,并将旷工时间记为年假。(2)月旷工2次或年累计旷工5次以上,予以待岗培训。(3)连续旷工5天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申请离职,频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部门、栏目负责人未按本制度将所属员工的请假情况及时向公共事务部备案的。如有不报者,一经发现,按旷工者相同的处理办法执行(罚款并将旷工时间记为年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要承担所有责任。

第六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频道公共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二、本制度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频道总监工作会议批准,于2012年3月1日起试行

第二篇:休息休假制度探讨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一、休息休假的含义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获得的,可以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广义的休息包括两个层面:休息与休假。一般而言,休息主要是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恢复,为劳动力的再生做准备:而休假则侧重于劳动者业余时间的利用,着眼于劳动者技能提高,身心愉悦、全面发展。休息休假制度是由国家法律和制度规定的一系列休息制度和休假制度的总称。休息休假制度伴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补充和完善,是国家福利的一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如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早在上世纪30年代,法国人就开始享受带薪假期。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带薪休假同吃饭、睡觉一样成了公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休息休假制度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诸如带薪休假逐渐发展起来。在我国,带薪休假起步较晚。计划经济时代,广大的劳动者疲于为生活奔命,大量精力被用于谋求基本生存,休假几乎是一种奢侈的象征。现如今,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休假重要性。

二、休息休假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公民的休息休假权主要包括:

第一,工作间隙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例如许多用人单位在上、下午工作期间允许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休息10至巧分钟,有的还组织劳动者做工间操;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夜班期间安排其夜间用膳时间。所有这些简短的休息时间,都属于劳动者工作间隙休息。

第二,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时间。

第三,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按现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应休息两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的休息时间,休息日不带薪。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一般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公休假日。《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36条和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法定节日休假,是指在革命斗争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庆祝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儿童节(一天)、解放军建军节(半天);还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探亲休假,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劳动者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时间。《劳动法》虽未对此作规

定,但国务院1951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其中规定,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己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还规定,可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劳动者(例如教师所休的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探亲假与路程假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或称基本工资)发给。国务院上述规定发布较早,对于三资、民营、私营企、事业单位是否适用该规定未作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适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第六,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假时间。是指职工探望与自已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其他休假。除上述劳动者休息、休假的主要种类外,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还可享受婚假、丧假和产假等。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医生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等。

三、休息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灵活性譬如,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但对企业而言,由于生产或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很难让员工轻松“脱岗”。我国现有制度下对法定节假日以及周末休息的硬性规定过于集中,没有考虑到各行各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并以此来制定休息休假制度,缺乏灵活性。

(二)立法覆盖面不够

在我国现有的休息休假制度中,受益的劳动力对象范围过小,没有包括像农民工之类的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进城务工大多实行“小时工”、“日工资”的劳务薪酬,还有很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也没有得到具体的规定,加上农民工是流动性非常强的人群,需要经常更换工作、务工地点,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不好界定,要达一年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也很难享受到一些法定相关带薪休假的福利政策。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力人群因受限其特殊的工资计算方法,推行带薪休假难度巨大。

(三)违法成本过低,约束力小在休息休假制度中的,08年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弥补了《劳动法》第4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但依旧存在约束有点“软”的问题。其一,《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相应的惩处。其二,《条例》规定,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或许有效,但对于其他许多中小企业的作用会非常有限;其三,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执法不得力者将难以追究其过错。

(四)执行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八小时工作制,带薪休假及年休等制度之所以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行力这一块出现了问题。一方面,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另一方面,

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和更看重现金报酬,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求职不易,保职也不易,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更不易。一旦带薪休假,万一因此丢了饭碗,没了工作,就得不偿失了。因此许多人宁愿选择加班拿补贴,也不愿意为了休假而冒丢工作的危险。再者,职工带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支出触及到企业主的利益,即使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外,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是造成执行力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解决的对策

(一)有关部门制定灵活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行业差异大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尽量详实具体地实施办法,使各企业实行带薪休假等法律规定因地制宜。在我国相当多一些地区,如沿海发达地区,存在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劳动时间的保证,往往是其效益的前提和重要途径。

(二)加大立法覆盖面,扩大受益人群

对于难以享受或无法真正享受到带薪休假的人群,我们的政策规定应该有所倾向,采取一些切实的措施以保障他们的利益。对于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力应因地制宜,制定一个平均效率的标准,来满足他们的带薪休假的需要。并且对于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行业,法律政策必须强制指定执行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制度,以保障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要加强对休息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管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加强执行力度

1、一方面,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休息休假制度,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各级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或抽查,特别要加大对企业违反带薪休假、年休假及休息权规定的处罚力度。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并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另一方面,对自觉遵守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除了严厉惩罚那些违反该制度的企业外,对于那些自觉遵守带薪休假法律条例的企业,政府应该有一定的政策倾向,比如减少税收等,这样不仅鼓励了这些企业继续遵守法律,还能起到榜样的作用,使其他企业看到守法的好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以这些企业作为标杆,自觉履行带薪休假制度,以促使这一政策高效、普遍得到实施。

2、加强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联动,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将它和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挂起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五、结束语

休息休假制度应该成为公民福利的一部分,人们有权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休息休假制度,我们的企业也应该着眼于长远的利益,要认识到休息休假对于企业管理、劳动力的再生及生产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而我们国家政府在制定实施休息休假制度相关法律政策时,也要从实际出发兼顾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全社会的利益。

第三篇:休息与休假制度(上海)休息与休假制度知

为规范公司假期管理,保证员工公平的休息与休假权利,特制定假期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内容如下:

1.休息日。公司全体员工在法定工时以外,均享有休息日。

2.法定假日:全体员工均享有以下11天带薪假日:

2.1元旦1天(公历1月1日)

2.2春节3天(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2.3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2.4“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公历5月1日)

2.5端午节1天(农历五月初五)

2.6中秋节1天(农历八月十五)

2.7国庆节3天(公历10月1日至10月3日)

3.婚假

3.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3.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婚假10天(其中3天法定婚假,7天晚婚假)

3.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4婚假包括休息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3.5婚假应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用掉,可分两次申请

3.6请婚假者应提交结婚证,否则视为无效

4.计划生育假

4.1产假

4.1.1女员工产假按下列情况享有:

4.1.1.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

4.1.1.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

5天。

4.1.1.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4.1.2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可适当延

长产假,其超过正常产假期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超产假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4.1.3请产假者应提供准生证明、婴儿出生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如难产、自然流产

证明等)。

4.1.4产假期结束以后该员工的工作岗位由公司另行安排

4.2晚育假

4.2.1已婚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为晚育

4.2.2晚育者可享有晚育假30天,并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4.2.3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4.3晚育护理假

4.3.1男员工配偶属晚育者,男员工本人享有3天晚育护理假

4.3.2晚育护理假应当在配偶产假期间使用

4.3.3请晚育护理假应提供准生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

4.4产假按日历天数计算,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包括休息日但

不包括法定假日。

4.5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者,不享受计划生育假待遇

5.病假

5.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时,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假条,否则以事假计

5.2病假期间,公司依法给予医疗期,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该员工正常情

况下实得收入的70%为基数,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5.3员工申请病假时,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不符合实际的医院诊断书。否则一经查实,

公司将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5.4员工病假实际休假日数不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6.丧假

6.1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员工可享受3天有薪丧假

6.2丧假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7.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

8.公假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人事部部负责解释、修改

2、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后,于年月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