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开放鉴定制度

一、开放鉴定的标准的掌握

馆藏档案有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和建国后档案三大部分。其中建国后档案因数量最多,形成时间短,涉及国家和个人的敏感问题比较多,控制使用的范围相对较宽,不宜开放的档案数量较大,所以对建国后档案的开放鉴定,是整个开放鉴定工作的难点与重点。开放鉴定的标准,从控制使用(或延期开放)的档案的范围来说,就是“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上述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在进行开放鉴定,划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开放与保守个人隐私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馆藏档案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涉及个人利益与机密的文件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开放档案的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和“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对社会开放会损害个人声誉和权益的档案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政治审查和党纪政纪处分等人民内部是非问题的材料。包括自我交待材料、调查证明材料、揭发材料和处理意见、对个人的政治和信仰

观点进行考察所收集和形成的材料等。

2.刑事和犯罪处理及其他作敌我矛盾处理的个人问题材料。包括案件调查材料、供认材料、检举材料等,但应明确“其法院判决书或免于刑事处分决定、赦免书等,不属于私人秘密范围”。

3.公民个人和家庭的自然状况和经济状况材料。包括对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和财产收入、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调查的材料。

4.个人职业活动的材料。这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职工个人业务档案。

(二)开放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需要延期开放的档案包括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处理党内和人民内部矛盾,涉及我国经济、科学技术、资源等重要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对此,档案馆应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以及馆藏内容的实际来确定其具体范围。

许多档案文件都是标有密级的,但密级是变化的,总有一个降密乃至解密的过程。档案的解密与保密实际上也是开放与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的问题,处理这方面的关系就要注意了解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如我国《保密法》第十六条就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因此,在进行开放鉴定时,应分析文件的密级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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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进行开放鉴定,一般有两种方法。直接鉴定法和间接鉴定法。直接鉴定法就是具体地、直接地、逐卷逐件地审查档案文件内容,根据档案内容确定其是否开放。直接鉴定法是鉴定开放档案的基本方法。从实际情况来看,案卷标题和许多卷内文件目录一般比较笼统、概括,甚至不能反应档案文件的内容,而且往往也看不出文件的密级和是否密码电报;有的全宗只有案卷目录而无卷内文件目录;有的文件材料的具体内容涉及不能开放的问题,但从文件标题中看不出来,如涉及个人问题的政治运动总结、报告、通报等。因此,为了保证开放鉴定工作的质量,一般不能只依据案卷标题和卷内文件目录,而必须坚持直接鉴定法。

可适当采用间接鉴定法,即通过审查卷内文件目录来确定其是否开放。如各种纯业务性的统计报表或者个人处分的意见、个人检讨等,只看文件标题就能确定其开放或不开放。但采用间接鉴定法应慎重,它一般只适用于基础较好,分类清楚,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齐全明晰,内容比较单纯的全宗。

为了在确保开放鉴定的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加快鉴定的速度,应以直接鉴定法为主,间接鉴定法为辅。当用间接鉴定法不能做出明确判断时,则要使用直接鉴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