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办文资[201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3.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范围。决定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陕西、云南等12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5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对试点省市符合条件的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4.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扩大高端环保印刷生产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

5.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

6.推动电影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7.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8.加快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9.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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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初审报告应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初审报告系必备申报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后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