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建设。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我市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会展、旅游、养老养生、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科技、电子商务、后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上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照《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可给予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借转补”采取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的资金分配方式。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未转作补助部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预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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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
(一)市内旅游企业从黄山航空口岸年接待入境旅客达到2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位入境旅客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首次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上一年度排名无退位的情况下,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荣获中国饭店金星奖的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四钻级的酒家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演出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全年演出超过200场的大型室内演出项目,超过150场的大型室外演出项目,超过场次每场补贴2000元。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动漫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三)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在线销售产品收入超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安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业机构及境内全国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区域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融资贷款担保公司等),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省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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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