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土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04]59号
颁布时间:2004-11-3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反馈。
2004年11月3日附件。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景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不含深圳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走出去及假日经济”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景点资金分配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用于纳入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旅游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兼顾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等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第四条景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省及地级以上市旅游统一规划并通过项目论证的要求,纳入省级旅游发展规划范围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项目申报程序符合要求,开发条件具备,配套建设资金落实;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九条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景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第十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监管景点资金的,省财政厅经调查核实后,收回项目资金,作出停止实施或整改后实施的决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