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旗实际,对城乡低保档案实现统一标准、统一模式、统一时间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城乡低保发放表

城乡低保发放表由旗低保中心制作,街道办事处、各苏木、镇、社区(居委会)必须将新申请低保对象档案和死亡人员以及变更人员名单于规定时间(城市低保每月变更情况、农村低保每季度变更情况)报送到低保中心。低保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返馈给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综合业务平台

城乡低保新申请人员在辖区所在地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综合业务平台》的信息录入、提交工作,低保中心将于审批结果反馈后第15个工作日统一登陆系统进行审批,逾期未报导致未能审批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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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乡低保纸质档案

城乡低保纸质档案必须与实际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相符合,不允许死亡人口自行更换其他人员,城市低保每月更新一次人员纸质档案,农村低保每季度更新一次人员纸质档案。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