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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
华亿太和保安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保安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85号令、《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天津市滨海新区华亿太和保安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现职业培训系统化、培训教学正规化、教学实训现代化、管理服务人性化。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本单位的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3-8栋
五、六楼。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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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本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天津中航动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天津中航动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金额:100万元。
2出资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十四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培训初级保安员。
第四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理事会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4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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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04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