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核
办理机构: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传媒机构与电视剧管理处联系人:时伟
受理地址:郑州市纬一路2号广播大厦
联系电话:0371-65888805办理程序:
1、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60个工作日
1、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6、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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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不收费收费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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