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环境卫生秩序,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水域是指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旭水河艾叶堰至双河口、威远河*段廖家堰至双河口之间的河面及沿岸滩涂、边坡。

第三条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城区水域的环境卫生,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和检查工作,负责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划分,负责制定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及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局协助做好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釜溪河老新桥至金子凼闸堰河道水面垃圾、漂浮物的打捞工作。市水利农机局协助做好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河道清淤、清障工作。

第七条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沿岸滩涂、边坡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自流井区、大安区、沿滩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釜溪河双河口至老新桥河道水面垃圾、漂浮物的打捞工作由大安区政府负责。

旭水河艾叶堰至双河口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贡井区、大安区政府负责。

威远河*段廖家堰至双河口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大安区政府负责。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执法分局、高新区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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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沿岸滩涂、边坡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自流井区、大安区、沿滩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划定。旭水河艾叶堰至双河口沿岸滩涂、边坡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贡井区、大安区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荣县、富顺县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釜溪河城区段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