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名村创建方案
湖北省2010-2012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举措。在新形势下,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我省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凝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为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和构建和谐湖北做出应有贡献。
二、创建范围与目标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村创建活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成员共同居住的单位、社区、村开展,示范经营户创建活动在少数民族个体经营户或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经营户开展。(具体创建标准见附件)
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拓城市和农村少数民族工作新领域,将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民族工作社会化逐步延伸到基层,夯实基础。以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经营户创建活动为载体,努力构建基层民族工作网络,积极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机关、企业、学校)、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经营户活动的过程,变为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过程,形成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强大社会舆论和良好社会风气。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50个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单位、社区、村、经营户),并实现示范基地组织机构健全、服务和管理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完备、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目标。
三、考核验收与奖励
3年内,对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村和示范经营户的确定,采取各县(市、区)民宗局申报,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审核推荐,省民宗委考核验收的办法进行。此前已被省民宗委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的,不再组织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每年一次,10月份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将推荐名单报送省民宗委,11月份省民宗委将按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标准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村和示范经营户进行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由省民宗委授牌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凡被省民宗委授予“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社区、村、经营户)”的,在省委、省政府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时,可优先申报模范集体。同时,省民宗委还将以适当方式,对组织实施创建活动有突出贡献的民宗工作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民宗委成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谭徽在担任,副组长由省民宗委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担任,成员由省民宗委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宣传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和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为了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各地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和领导,结合实际,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科室具体负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层层抓落实的创建活动工作机制。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精干工作专班,派驻到单位、社区、村和经营户帮助、指导创建工作。市、县、乡三级要根据《湖北省2010-2012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创建方案,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确保创建工作卓有成效。
(二)搞好宣传,树立典型。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族人民群众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社区、村、经营户定为创建3
点。要结合创建活动实际,通过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方式有目的地发现、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并及时加以宣传推广。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行业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各级民宗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的工作合力。在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和村,要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广泛吸收各方面参加的创建工作网络,积极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向深度、广度发展。
(四)明确责任,加强保障。为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各级民宗工作部门要把创建活动纳入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量化,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要及时收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充分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协调多个部门为创建活动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努力为创建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切不可有临时思想、短期行为。要重点做到“六个结合”,即创建活动要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616对口支援工程”、“1+1对口帮扶工程”结合起来,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单位、构建和谐社区、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扶贫帮困、解决具体困难问题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乡村结合起
来,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推动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
1、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3、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创建标准
4、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经营户创建标准
附件1:
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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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从业人员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4、经营效益良好,服务档次较高,竞争力较强,在行业内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维护经营服务场地周边的生态环境,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有自己的经营特色,具有民族风情。
5、经常参加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服务人民,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