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药品退付购药款制度

第一条消费者凡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买了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假劣药品(拆封或整瓶、盒销售),一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按本办法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第二条先行退付购买假劣药品范围

消费者购买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

1.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

3.假冒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

4.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限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第三条先行退付条件

消费者投诉购买到假劣药品并要求先行退付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提供其所购买药品的销售发票原件,发票中应写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生产批号、数量、金额、售出时间并盖有其零售药店印章;

2.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提供其医疗机构的病历或处方笺,并加盖执业医师的印章或签名,病历和处方笺中必须写明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的收据或发票;

3.提供无污染的药品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4.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名称及详细地址;

5.消费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应提供其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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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费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先行退付款

第六条消费者按本办法获得先行退付后,不影响通过其他途径继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