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环境卫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杜绝市区无主垃圾的出现,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北到北外环线、南到南外环线、东到减河、西到河北省交界处区域内出现的各类垃圾的清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主垃圾是指无任何正当理由,在规定垃圾收集点外出现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城区城管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市容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为各自行政区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内垃圾清除的组织落实。

第二章道路卫生保洁与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保洁与垃圾收集。东风路、湖滨大道等22条主干道,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南起于官屯大桥、北至大学路、东起岔河桥、西至京沪铁路范围内(以下简称老城区)除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由**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和市城管执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负责。

第六条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老城区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区域,由**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负责。“三区一办”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总体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健全环卫管理机构,完善管理网络,社区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住宅小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的保洁及垃圾收集进行管理,实行袋装化收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到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所在街道居委会负责。

第八条商业区、市场内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的卫生保洁工作,工商部门协调做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第九条“三区一办”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道路保洁管理标准的规定,规范道路保洁作业,做到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切实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第三章垃圾清运管理

第十条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其它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区两级环卫部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清扫并收集到指定垃圾点,再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的垃圾,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除,并运输到垃圾处理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管统运。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发现区域内出现乱倒的建筑垃圾,应在1日内向市环卫处进行投诉,市环卫处应在2日内对其进行彻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杂,则由责任双方分别承担应清运的垃圾。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实行规范化作业。环卫部门在道路两侧设置适当的垃圾收集箱(车),规范垃圾倾倒地点。垃圾倾倒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运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装化,道路保洁人员每天分别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对袋装垃圾进行收集。规定时间外不得私自乱扔乱倒垃圾。

第四章垃圾处理管理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城区所有生活垃圾必须运送至**市垃圾处理厂(华能电厂以西路南)。

第十六条城中村垃圾处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村委会组织专人对村内垃圾进行管理,并在村内合理设置垃圾点,委托专业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清运,坚决杜绝私拉乱倒的行为。

第十七条中央、省驻德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各沿街门店要严格遵守《**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办公区域及所属职工宿舍区产生的垃圾纳入到环卫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不得私自对垃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垃圾的处理。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内医疗垃圾的处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医疗垃圾处理中心的集中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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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责任划分(略)

2.“三区一办”城中村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