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

浙江省医学会文件浙医会〔2010〕17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医学会:

为规范我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部门规定,省医学会制定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加执行。

各市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医学会医鉴办联系。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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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患者损害后果(包括伤残等级)、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第二章鉴定的提起和材料提交

第五条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信息、医患双方信息及委托鉴定内容。

第六条委托鉴定应当缴纳鉴定费。人民法院委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医患双方中的一方在专家鉴定组组成前足额预交;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医患双方在专家鉴定组组成前分别预交鉴定费的一半或由双方自行协商缴纳。

第七条医疗损害鉴定需向医学会提交以下材料:

1.患者就诊期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

2.患者就诊期间的医学影像片;

3.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材料;

4.医学会因鉴定需要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学会根据鉴定需要可要求委托人或医患双方提交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医患双方如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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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有异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质证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医疗损害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由医学会根据涉及专科范围、诊疗周期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分别鉴定。

第三章鉴定的受理、中止、终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一)医患双方中的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损害争议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

第十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委托人按照规定提交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医患双方的书面陈述及答辩。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鉴定:

(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损害鉴定材料;

(二)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异议;

(三)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四)其他医学会认为需要暂缓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终止鉴定:

(一)鉴定受理后,发现存在不予受理情形;

(二)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中止情形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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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医患双方拒绝配合,无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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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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