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对策建议
食品流通监管处
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法律法规规定,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并承担食品流通许可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职责。一方面,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或相应配套法规不明确,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极易出现监管执法缺位、错位和越位等现象,如何正确履行监管职能,做好监管风险的防范,对于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当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环节职责划分不清晰导致“行政缺位(不作为)”的风险
分段监管体制明确了部门职责,但每一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不可能分为每一段独立的环节,环节与环节之间是藕断丝连的,一个部门确也无法承担全部监管职责。同时在部分职能衔接上存在不清晰、不明确的情况,如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熟食卤味、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管,存在环节重叠和管理交叉现象。近年来,实施品种监管的食品行业有向分段监管划分的趋势,工商部门既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又要发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种养殖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此监管的风险点较多。
(二)监管手段缺乏造成“监管难到位”的食品安全风险
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手段有食品流通许可、食品质量监测、市场巡查、专项整治、责令退市、下架召回、行政指导、信息公示等,这些手段无疑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从问题食品的发现机制来看,工商部门还是缺乏有效手段。首先是食品监测,面对量多面广的流通环节,面对成千上万的食品种
1类,要想全面摸清食品市场质量状况,监测成本是巨大的。其次是市场巡查,针对食品经营主体、台帐、经营者的各项制度的建立等进行巡查还能说行之有效,至于对食品内在质量巡查,靠摸、看、嗅等最原始的方法进行辨别,无异于缘木求鱼。再比如食品标签,或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明显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明显随意性大、准确性不高,出现巡而不查或有巡无查有其客观因素。三是快速检测,快速检测是筛选工具,其结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况且筛选的品种和手段也是有限的。相对工商部门来说,质监、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都有技术机构支撑。因此,工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缺乏和专业技术力量的不足容易造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滞后性,从而面临承担监管难到位的食品安全风险。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三)加快技术与设备支撑,改进监管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离不开技术与装备支撑。因此,要制订食品流通监管机构的装备与技术标准,适应监管职能扩大需求。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市场秩序方面的信息采集、处理、分析、指挥、反馈、调整系统,及时判断市场秩序状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实现监管职能到位。加紧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相
关软件的开发,实现受理、审核、核准、发放的电子流程,做到公开、透明许可。同时加快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在提升工商所监管效能的同时,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商干部的风险防范意识。要加快食品流通监管队伍建设,引进一大批有专业技术、法律知识、实干精神的人员充实队伍。教育和引导监管执法人员既要走出风险认识的误区,克服盲目乐观的麻痹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又要充分认识到履职风险的客观存在,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坚持行政执法和行政指导相结合,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正确应用法律程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监管执法,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理念,理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有效履行法定授权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