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经开分局龚青韩冬芸
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园食品安全法》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机关,担负着食品流通环节从许可到监管的基本职责。笔者在从事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践中,认为目前食品流通许可证配套法规和规章尚不健全,许可要求申请条件等规则尚未全面厘清,导致在食品流通许可后续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困惑,亟待加以梳理与明确。
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我局自2009年7月17日核准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当年核准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107张《食品流通许可证》。至今已快到有效期限。这样一刀切的时限设定,给后续监管工作带来被动。因为食品经营户中,其经营场所大多数是租赁他人房屋的,而且租赁期限很少长于三年,但在许可证中的有效期限均为3年,因此许可有效期限定为三年没有实际意义。如果该房屋在三年内另租他人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未注销许可证,后接手的食品经营者就无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如房屋租赁期限短于3年的,到期后是否让经营者再次提供租赁协议也恐不现实。为此,笔者建议,许可期限设定可为灵活,应符合实际需要设定。即为许可有效期限与实际租赁期限同步,这能避免因原经营户关店后许可证不注销而无法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许可
1证的麻烦。再则可按其租赁期限确定许可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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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食品流通许可作为工商部门一项新的职能工作,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过程中,往往来申领办证的人员不是企业负责人,而是企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因此,涉及负责人是否需要当面签字,在《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中均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定论标准。但从司法诉讼和实务部门实际操作来看,如果不留下负责人签字痕迹,容易出现食品流通许可审查不当败诉的案例和监管执法难点。笔者认为,食品流通许可必须强化负责人当面签字,留下法律依据。为确保食品流通许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安全性,只有强调企业负责人当面(签字)留下了痕迹依据,才能杜绝伪造材料和没有书面留痕的出现,无疑给许可的安全性加了一把锁。我国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民法通则》均一致规定,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技术上伪造签字的难度要大于伪造印章的难度。出于对行政效率、工商登记机关对于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真伪的辨别能力之考虑,形式审查在工商登记机关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其就不必对实质审查方面的违法或者失误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当面签字、不会签字的要求其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综上所述的食品流通许可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中出现的标准缺陷,对食品流通许可后续监管工作带来困惑难题,建议省局制定统一的、系统的食品流通许可范围申请条件及审查规则,从而既有效地
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无序行使,又能使食品流通许可审查功能和后续监管成为良性的互动,从而提高食品流通许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实际操作性和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