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十字会医院新农合服务通知范文

新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目的在于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状,而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医疗技术和服务,更是各级医疗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

随着农村群众健康意识显著提高,贵州省红十字会医院(位于贵阳市浣纱路花香村)积极响应国家”医改”号召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应广大阳新患者强烈要求,医院抓住契机,积极申报农合定点单位。经过严格审核,贵州省红十字会医院被贵阳市卫生局批准成为”贵阳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与此同时,贵州省红十字会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承诺,要以最精湛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为参合农村患者提供一个”看得起病、看得上病、方便看病”的就医环境。

对此,贵州省红十字会医院进行了广泛宣传。常年设立24小时新农合医疗政策咨询热线电话,主动解答农合患者在该院治疗涉及相关政策咨询;在贵阳广播电台《东方丽人》、《圆梦园》两档贵州省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教育栏目中开设新农合医疗专题板块,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妇科医疗相关政策;充分利用省红十字妇科医院网站资源,设立专版面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妇科医疗相关政策和补偿信息;策划制作院内宣传,印制新农合宣传单及宣传彩页,就诊患者人手一册,参合患者就诊流程图放置门诊大厅、住院部病区,《住院患者须知》一览表上注明参合患者标识,尽可能的方便参合患者就诊,使参合患者在医院处处感受到新农合的温暖。

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营造出红会妇科医院浓厚的新农合医疗氛围,使”省红十字妇科新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很大程度解决了农村患者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6年,在历史长河中,或许弹指一挥之间就会过去,但是对于贵州省红十字会医院的成长意义深遂而又重大。6年时间,经历了风风雨雨,越过了一道道坎,创造了无数个奇迹。终于完成了它的嬗变,成就了它所特有的品牌和气质。

贵州省红十字会医院地址:贵阳市浣纱路223号(即花香村贵阳卷烟厂斜对面)

第二篇:县医院贵州省新农合定点机构选答案县医院贵州省新农合定点机构选答案

(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相应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是:e

a.自愿申请书、内容须包含自愿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的承诺

b.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d.新农合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文件

e.以上均是

(2)《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审批确定的基本原则有:a

a.方便就医

b.设备先进

c.分布集中在乡镇及县城等经济发达地区

d.技术在国内领先的优先选择

(3)贵州省新农合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抗菌药物临床用药规范,抗菌药物使用率

住院不超过:b

a.80%

b.60%

c.40%

d.20%

(4)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科室,其工作职责不包括:c

a.核对住院人员身份,做到人证相符

b.审查本院新农合有关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跟踪了解患者住院诊疗情况,查处违规现象

c.负责参合患者医疗费用的最终核定

d.负责各类新农合报表及相关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

(5)新农合公示制度所公示的内容是:d

a.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

b.本院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及大型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

c.本院新农合报销的起付线,政策性报销以及“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标准和病人

自付比例

d.参合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及报销情况

e.以上均是

第三篇:贵州省新农合报销流程贵州省新农合报销流程

贵州省的情况:1万元以上的医疗需要医院出具的材料有:疾病证明书,发票等票据,容易忽略的是:详细病历,详细病历应该持病人的身份证和发票去医院的病案室领取,不需要复印身份证和发票,但是是委托他人就还要委托书(可自己作一张)才可领取。报销方式:

(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由县农医办发给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续保者原“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继续有效

(二)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病可按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规定,实行即时刷卡报销。特殊病种医疗费

和在县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有关资料回户籍所在乡镇申报。报销范围:

(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患各种疾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二)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务工、经商、出差、探亲期间,在县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报销标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可报销的费用,实行零起报:501元以下部分报销10%,501元—2000元部分报销25%;2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本县以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

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各段报销比例下降五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不变。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1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5%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每年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及一般门诊费用累计最高报销封顶额为30000元

结报程序:

(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药费在就诊医疗机构刷卡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汇总并及时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申请核拨表》,向县农医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可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的部分费用,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汇总并及时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申请核拨表》,向县农医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三)在县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治,先由参合人员垫付一切费用,医疗终结后,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汇总清单、病历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乡镇农医办申报,由乡镇农医办上报县农医办进行审核报销

(四)特殊病种(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在县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先由参合人垫付一切费用,医疗终结后,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病历卡、医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到所在地乡镇农医办申报,由乡镇农医办上报县农医办按住院报销办法给予报销(病程较长、医疗费较高的,中途视情预报销)

(五)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单和有效票据复印件按上述办法报销,但两者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医疗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参照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范围: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费;

(二)自购药品;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输血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

等;

(四)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工伤(公伤)及其它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费用;

(六)有挂名或冒名顶替等欺诈行为的;

(七)因交通肇事、自杀、斗殴、自残、服毒、酗酒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八)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宜报销的其它费用

农合患者报销需携带的手续

需携带手续:

1、合作医疗证(复印

1、2页)

2、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收据

4、复写处方

5、出院小结

6、住院总清单

外伤患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需病志复印件、村委会介绍信,同时必须写清楚外伤事发时间、事发经过、两个证明人签字、按手印,缺一不可,所有手续和报销比例均按照卫生局合管办下发文件执行。

第四篇:新农合定点医院管理服务协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甲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乙方:

(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协议

为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农民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卫办发„2008‟437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签定本管理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新农合政策和本协议规定,制定执行新农合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为参合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宣传及自觉遵守新农合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政策调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努力提高其工作人员素质和经办服务质量,简化程序,及时受理乙方提交的医疗费用申报并按规定审核、支付、结算。

第四条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相关新农合政策、规定、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乙方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接受乙方咨询服务。

第五条甲方将通过多种方式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过程

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如需查看参合病人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有责任及时、准确为甲方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责任。甲方检查结果应及时向乙方反馈。甲方可对乙方医疗费用、检查、考核、信用评估等相关信息向社会通报或公示。

第六条乙方应设立新农合管理领导机构、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核准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要配备专职人员及相应设施,及时配臵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我县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并网运行。乙方应设臵专门的新农合结算窗口,方便参合农民就诊出院办理补偿结算,定期将参合患者就诊补偿相关资料交县新农合管理中心。

第七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新农合相关政策、本机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药品及其收费标准、补偿流程等内容。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四合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病人负担。

乙方应按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及时为参合病人建立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特殊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分析结果。乙方应做到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记录)和病程记录等吻合一致。

第九条乙方应认真核对住院病人的两证(身份证、合医证),如甲方查实冒名顶替住院套取新农资金的,乙方已支付该病人补偿款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新农合人员收住医院,其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新农合病人,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参合病人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因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产生和增加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若乙方发生医疗事故而不告之甲方或乙方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医疗责任事故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十二条

1、乙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新农合病人入院时,医疗机构要就患者进行新农合补偿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住院补偿资料按甲方要求提供。

2、乙方应及时、清晰、准确、真实地向参合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每日清单、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结算单、结算发票等资料;并每天及时传输新农合相关数据,方便甲方及时监管、审核,如不及时传输的(如遇停电、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书面进行说明),当天费用乙方要如实补偿给参合患者,但甲方将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认真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项目目录》,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4

mri)列为常规检查,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大型检查项目(200元及以上)的检查阳性率应达到65%以上,抽查病历按比例推算,超出规定比例的金额,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实行二级乙等以上(含二级乙等)同级医疗机构检查互认制度。

第十四条实行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使用签字制度。新农合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和提供超出新农合诊疗服务报销范围的,应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同意书》上签字。否则乙方向病人提供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病人的自付费用须全部录入新农合系统。

第十五条

1、乙方应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储备和使用药品,公立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全部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民营医疗机构储《新农合药品目录》配备率在80%以上,以保证参合病人药品选用

2、乙方在诊疗过程中药物应首先选用《新农合药品目录》内价格低廉、疗效较好的药品,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如遇《新农合药品目录》调整,按调整后的药品用药目录执行。对同名称、同规格药品价格高低不同时,甲方将按照最低价格的审核支付。乙方所售药品价格高于相关物价部门最高限价的,高出最高限价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3、乙方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掌握药品适应

症和用药原则,凡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以外的用药,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乙方为参合人员提供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质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按发生金额10倍予以扣款处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乙方购入药品及卫材,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卫材购时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帐,并留存销售凭证。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村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等基本信息。外科手术等使用的材料还需提供:发票、进货清单、合格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同品名、同规格、同厂家、同批次的材料以最低价格为准;招标采购的材料以招标价格为准;超出规定部分新农合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住院的新农合病人到本单位门诊缴纳医疗费用,一经发现,按发生门诊费用3-5倍予以扣款处理,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乙方要规范中医药适*技术等非药物治疗中医药适*技术等非药物治疗依据客观事实,遵循治疗需求,规范非药物疗法:

1、针刺:每一治疗单元不超过三组计价单元,有特殊针刺及相关配合疗法者,如火针、电针等,以计价高者为准,(一次性针灸针另计);

2、推拿每一治疗单元每日不超过一次,其他相关手法如点穴,关节错缝等应包含其中,计价以高者为准;

3、灸法及罐疗法每一治疗单元每日不超过一次,罐疗法每一治疗单元不超过两个计价单元;

4、物理治疗每次治疗不超过两种方式,非药物治疗,治疗作用相同(近),不得重复使用;

5、中医特殊疗法原则每一治疗周期不超过一次,若特殊需求,需在病程记录详细说明原因,新增项目需报合管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乙方收治参合病人因意外伤害入院时,应严格实行外伤(中毒)伤情确认制度。

1、意外伤害病人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治医生必须对患者的伤情进行认真核实,并在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上对其身份、受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经过、伤情及诊疗情况如实书写病历(对描述为“不慎受伤”、“不小心摔伤”、“高处坠落伤”等模糊用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由患者或家属在病历记录上对主诉进行签字确认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伤(中毒)伤情证明》须由医院科室主任、经治医生和患者(或患者家属)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再由患者所在村的村委会、乡镇合管办核实患者受伤原因,如实填写后并分别加盖公章

外伤(中毒)参合农民隐瞒受伤原因,医务人员或相关部门违背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将根据新农合政策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应保证病人在院率,参合病人在院率应保证在85%以上。参合病人住院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离院的应按医疗质量管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甲方查验参合病人住院是否在床时,凡不在床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挂床住院,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甲方具体的控制范围:

1、实行住院补偿费用总额预算制度,严格控制住院的次均费用、自费率、药品费、次均住院日。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病人自费率分别控制在总费用的5%、8%以内。对超出控制指标的部分,县合管中心将在补偿款中据实进行扣除(详见《**县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指标控制限额表》)。

2、年度次均住院费用增幅控制在5%以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病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总费用8%以内;单个病人自费药品费用控制在药品总费用10%以内;以上超出控制指标要求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建立错误概率性审核和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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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所住病人与证件登记不吻合,也不向院领导或医院合管办反应,由此给医疗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损失的。

4、不依病情所需,大量化验和检查、重复化验和检查、滥用仪器检查的

5、不科学配伍用药,违反抗菌药物使用、联合应用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