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

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流程,做到依法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的健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管理规定。

1.医疗废物暂存站工作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将本科室医疗废物(感染性、损伤性)进行密封运送,严禁泄漏、扩散

2.在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口罩、防水围裙、袖套、乳胶手套、胶鞋,各种防护用品定期清洁消毒(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医疗废物暂存站的医疗废物转移到市环保局指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交接制度,交接时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四联单。资料保存时间3年。如有以下情形时,应该做相应的处罚:

1、医疗垃圾收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医疗垃圾进行巡视,发现混有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2、医疗垃圾收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生活垃圾进行巡视,发现混有医疗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3、走廊,楼梯、病房内发现医用棉棒、输液袋、引流袋1

针头等医疗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4、在运送医疗垃圾时,出现泄漏、破损等情况的。未及时清理。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5、医疗垃圾袋未贴标示或有缺项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1

6、运送人员未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擅自改变运送线路。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7、运送医疗垃圾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封口未紧实、严密。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8、抽查医疗垃圾袋,发现有混装的,每发现一次。按标示对相关责任人扣罚10元。

9、运送医疗垃圾未进行登记,未有送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10、运送的所有医疗废物如使用后的输液瓶(袋)、输液器等,未收集、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站,私自卖掉的,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环县人民医院

感染管理科2012.2.22

第二篇: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科室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制度

一、各科室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分为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别用锐器盒或黄色胶袋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物外面注明类别、科室、和日期;病区生活垃圾用黑色胶袋包装收集,不得与医疗废物混合收集

二、工作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的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本科室应先进行浸泡消毒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对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必要时、请示相关管理机构,并在其监督指导下进行工作,并做好相关药品的登记(包括:药名、数量、报废时间、原因)及资料管理工作

五、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产生的垃圾属医疗废物,用双层黄色胶袋包装,并及时密封

六、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盛放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容器3/4,不得超过,并严密封口,同时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必须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加一层包装

七、科室运送人员每天将废物分类包装,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

八、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

九、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防止造成包装物或者容器破损及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十、运送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如穿戴好胶手套、胶鞋、工作防护服等

十一、运送人员工作结束后,及时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科室运送人员要每天做好垃圾交接登记工作

第三篇:攀枝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攀枝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分类收集、专用工具运送、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进行两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必须依法从市环保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处置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使用专用包装物、周转箱、容器、警示标识、标签等,需遵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防渗漏、防蚊蝇、防鼠、防蟑螂、防盗窃以及防止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别放置于加贴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说明等内容的小标签的包装物、容器内。

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先行就地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专用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指定的地点消毒和清洁。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医院应当每天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两天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的交接必须作好交接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运时,按照国家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报转移计划,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同时做好医疗废物转移交接记录。交接记录保存3年,转移联单保存5年。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运送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漏撒医疗废物。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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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禁任何科室或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按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六、暂存间专人负责管理,做好交接记录,每次周转后做彻底消毒并保持日常清洁

中牟县人民医院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