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本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严重(i级预警即红色预警)、(较重(Ⅱ级预警即橙色预警)、一般(Ⅲ级预警即黄色预警)。
1.3.1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预警即红色预警)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三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病禽数超过10000只,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相邻县的行政区域或者本县2个乡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病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县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动物突发动物疫情。
1.3.2较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预警即橙色预警)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的乡镇发生疫情或出现5个疫点,或病禽数达1000只(规模场2000只)以上,局部有流行,并有扩大蔓延趋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的2个以上村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乡镇的5个村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的5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市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预警即黄色预警)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村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村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市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2.1.1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主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农办主任、县畜牧水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或者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畜牧水产局、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发展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移动公司、网通公司、县商业局、县卫生局、县物价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邯济铁路*站、县林业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并向毗邻县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本县储备药品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公路和地方铁路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网通公司、移动公司。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保持通信畅通。
县商业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员疫情的监督、预防和诊疗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邯济铁路*站。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铁路运输工作,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武警中队。负责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负责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做好本乡镇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的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适应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2.3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县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疫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3、突发重大动物疫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畜牧局、乡动防分站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畜牧局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严重、较重和一般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水产局(2512710)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县畜牧局
c、乡镇政府、村委会;
d、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责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各村村级防疫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初步怀疑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步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畜牧水产局;县畜牧水产局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局。
初步怀疑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初步诊断,并逐步送至省动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和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各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残废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情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了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生。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县畜牧局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严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级(i级)的应急响应
严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按照省《预案》、市《预案》的规定,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向省、国家请求支援。
4.2.2较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较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或者省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市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县政府
a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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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