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减轻我县城乡贫困人口医疗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大病救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县县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我县困难群体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坚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的原则。

三、医疗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为社会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四、救助范围和标准

1、救助范围。大病医疗救助主要是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中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脑中风;精神分裂症;严重的意外创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血液病;重度股骨头坏死;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且经县政府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而本人无力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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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各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实抓好城乡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工、青、妇、慈善会等群众团体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开展“慈善助医”捐赠活动;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医保部门要配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卫生部门要负责出具好医疗疾病等相关证明;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到公办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减免50%。

3、申请城市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实施城市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