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基层医疗构建意见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在广大农村为村民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基层的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权益、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构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最基层的网底,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政办〔2012〕26号)精神及我市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任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所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规范设置村卫生所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规范设置村卫生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人口变化、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制定村卫生所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所,人口大于2000人以上的村可增加1所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各县(市、区)应以县为单位于5月30日前完成当地村卫生所设置规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卫生所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所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政府对村卫生所建设给予一定扶持,各县(市、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综[]121号)要求,2012年全市要完成1235所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其中省级任务468所,县级自筹资金建设767所。到2012年底,全市1797个行政村都至少拥有一所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村卫生所。

(二)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所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应尽可能与原享受政府公共卫生津贴的对象一致,具体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择优聘用并进行公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优先聘用。

(三)实现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全面实现每个应设村卫生所的行政村都有1个村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都有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各县(市、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综[]121号)要求,落实-2012年村卫生所建设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对目前无村卫生所或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所,或者通过适当调整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建设并由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确保完成建设任务。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延伸举办的村卫生所,可通过聘请乡村医生或派驻医务人员等方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与卫生院同步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和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

(一)加强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方可在村卫生所执业。在村卫生所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系统化培训取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的人员,允许其按照省政府批转的《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政〔〕11号)申请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执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落实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村卫生所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技术流程,健全乡村医生岗位职责,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进行监管。明确村卫生所功能定位,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记入乡村医生个人档案,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发放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不改变乡村医生现有身份和村卫生所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药械供应、绩效考核、卫生信息等五个方面的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要组织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常规,实行统一的处方和诊疗日志,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记录完整。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强化对村卫生所用药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物配备使用、招标采购与销售供应;规范抗菌素、激素类药物使用,严格输液管理,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信息系统要互联互通,发挥信息系统的优势,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全面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并使其健康发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今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目标。

(四)推进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将村卫生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范围,对村卫生所的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绩效考核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设计软件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信息系统建设的硬件配置、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负责筹集,具体建设方案按照省数字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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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要根据村卫生所的服务水平实行分类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预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卫生部门结合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服务人口及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预拨给乡村医生,原则上预拨应达到补助总额的80%以上,每半年预拨1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所建设和乡村医生培训培养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