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完善工作意见
按照《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民社救字〔〕22号),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享受民政补贴的老村干、老党员;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补贴的老村干和老党员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救助病种为:
1、恶性肿瘤;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白血病、血友病;
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肝功能失代偿(肝硬化腹水);
7、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心脏换瓣膜术;
8、重症精神分裂症;
9、脑中风;
10、晚期血吸虫病;
11、重症肌无力。
三、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视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财力状况,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三)对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小额医疗门诊包干补助。
(四)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补贴的老村干和老党员,因患上述病种中前七种病种,需住院治疗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即病历、化验单或病理报告单原件),即可给予3000元的医前医疗救助。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对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不含3万元)的,救助2000元;
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不含4万元)的,救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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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休政办〔〕12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