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要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为指导,将其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确保城市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08年末,全市完成《*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与布点工作,9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设备、人员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到201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设备、人员等方面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诊疗人次占城市居民就医总人次的50%以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各项预防保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送市卫生局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3——10万服务人口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服务人口在3——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独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不足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打破街道办事处行政范围,按3——10万服务人口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每4000——5000人口左右的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数不足4000的社区可与附近社区合并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三级医院领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到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机构的,在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偏远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
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依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履行审批手续。目前已审批执业,但未达到国家新颁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限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重新履行手续。
(六)要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老年病院、护理院、各类医务所(室)、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使城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并逐渐选择有条件的城区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度试点,探索建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的工作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接受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的业务指导;独立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接受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建立并确定每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本街道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网络。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的基层组织,要坚持公益事业性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服务模式,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交由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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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十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层层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特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