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安排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困难地区城市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二、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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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各省(区、市)财政、民政部门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安排补助经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保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