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石劳社〔20*〕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石劳社〔20*〕99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冀劳社〔20*〕38号)划定的范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安置在企业的复员干部和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二、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历史拖欠工资问题

(一)企业是解决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的主体

(二)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问题由企业本身解决

(三)对困难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随着我县经济发展逐步落实

(四)对正常生产经营和停产、半停产、“三无”(无场地、无厂房、无资金)企业的认定,由县政府办牵头,县人劳社保局、发改局、工促局、审计局、财政局组成工作小组,进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集体研究确定

三、积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已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且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我县已开展的失业保险、免费培训、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一)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在企业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对于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记载军龄和其他基本信息。已经参保缴费的,重新核准登记军龄和其他基本相关信息。

(三)对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当年我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四)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处于失业状态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我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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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没有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所在企业办理参保手续。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和“三无”企业所欠失业保险费的,在签订补缴协议后,就业服务局可为该企业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人劳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石劳社〔20*〕99号)要求,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