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区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按每人每年1万元进行优待。第三条义务兵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四条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区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西城区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发放期限为两年。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1、服现役的士官;
2、从地方直接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
3、文艺兵、体育兵以及部队特招的特殊兵种;
4、户籍在本区,不在本区入伍的义务兵;
5、适龄公民应征后被部队退回的。
第六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其毕业后部队下达提升干部命令前,发给优待金。
第七条义务兵到西藏等条件艰苦地区服役,适当增加优待金,具体地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征兵命令》确定,增加数额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根据1996年《西城区征兵工作奖惩措施》,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荣立一等功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荣立二等功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荣立三等功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九条在本区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伍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每年3月1日以前,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抄送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财政部门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期前应将优待金划入优待卡中。
第十一条义务兵优待金以优待卡的方式兑现,优待卡由各街道办事处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每年11月义务兵家属持卡到指定银行兑现。第十二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第十三条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发放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50%。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11-11-2211:28:18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汇川区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辖区入伍的义务兵军属,以及本辖区在外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人员。服义务兵役人员发放期为两年。
非辖区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校(指已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招收的特殊专业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本区义务兵军属优待金由民政部门测算报区人民政府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区民政局按照区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发放《优待安置证》和《光荣军属》牌,义务兵家属凭《优待安置证》领取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同时享受其他优待。
第四条城镇义务兵军属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入伍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的100%兑现到义务兵军属手中。
第五条农村义务兵军属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入伍前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兑现到义务兵军属手中。
第六条辖区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残疾军人每年年底享受一次优待,优待金的标准为:农村每年1000元,城镇的每年500元,经费由民政部门年初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第七条对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获得政府奖励。现役军人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元;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元;立二等功的奖励50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200元,获得优秀士兵等奖励50元。第八条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同时不得领取《优待安置证》和《光荣军属》牌。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等。
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减半发放。
第九条为保证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第三篇:西宁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
82705
【发布文号】
宁政[1996]118号【发布日期】
1996-07-02【生效日期】
1996-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西宁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日宁政〔1996〕118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义务兵优待政策,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户口在本市,经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征集入伍的农业人口义务兵(以下简称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
军队院校直接从本市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第三条西宁市民政局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发放的原则。凡西宁地区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农(牧)民,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五条第五条烈属、残疾人和持“帮困卡”人员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于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六条第六条优待金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在单位代收;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有企业代收;
(三)个体工商户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四)农(牧)民每人每年交纳2元,由所在乡镇代收。
第七条第七条各单位代收的优待金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缴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优待金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市民政部门可从区、县优待金总额中提留7%转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第八条第八条每期征兵工作结束两个月内,民政部门根据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和义务兵入伍通知书,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金领取证。义务兵家属凭此证到户口所有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
第九条第九条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每年发放一次。
(一)入伍第一年发放1300元;
(二)入伍第二年发放1400元;
(三)入伍第三年发放1500元;
(四)每超期服役一年再增发200元;
(五)入伍不足一年的按月计发。
第十条第十条每年的优待金发放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填发《西宁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兑现通知书》,寄往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义务兵有县役期间被招收为军事院校学员的,按其原军种的服役年限发放优待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军官或改为志愿兵的,从部队批准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义务兵被开除军籍或被劳动教养、判处徒刑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1996年12月以后入伍的义务兵适用于暂行办法。1995年12月以前入伍义务兵,其优待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西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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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三条负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待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自二0一0年九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