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省
省民财政政厅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2007]3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为国防和部队建设、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就业制度向市场化过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生活上出现了暂时困难。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要求,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按照劳社部发[2003]17号和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划定范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1-
安臵在企业的复员干部和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
三、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7号)文件要求,解决好包括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企业是解决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好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解决拖欠职工工资时,对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要单独统计,由企业在今年内务必解决。凡是恶意拖欠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对长期停产半停产或三无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拖欠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积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地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对上岗后又下岗的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安臵在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按险种分设经办机构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记载军龄和其他基本信息。已经参保缴费的,重新核准登记军龄和其他基本相关信息。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协议,纳入欠费管理。对困难企业补交所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缴纳后,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费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按签订缓缴协议的人数,每人省给予所在市县不低于1000元基金补助,年终核算后列入下一年度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
(四)关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问题。对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要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有单位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按照规定负责解决。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有能力缴费的企业尽快参保。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关闭破产企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先期解决部分退役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帮助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一至六级残疾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其医疗费用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五)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参保的督促其参保。
军队退役人员原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应当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3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2007年3月1日后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六)关于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四、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明确的政策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工作,互通情况,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的工作。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于8月20日前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今后,民政部门在安臵属于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上岗或自谋职业一个月内,应将其资料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到资料后,要进行认真核实,对于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二)进一步摸清底数。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退役人员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要求进行排查摸底,并进行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登记逐步建立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册台帐。
(三)加快建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基础,是保障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实行动态管理的必要条件。建立军队退役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地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模版]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对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的意识。
(二)民政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各省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文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7-09-26
【实施日期】
2007-9-26
【发文号】
粤劳社发〔2007〕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8号文件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之一。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把贯彻实施好28号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调整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明确适用范围
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发〔2005〕17号、劳社部发〔2006〕17号和28号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
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
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三、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做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1.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2.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优先纳入再就业培训计划、“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创业富民工程”和“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等就业再就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范围,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并加强就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部分退役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将其纳入广东省“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实行重点帮扶。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精神,做好符合条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本段以下简称部分复员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复员退役人员;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五是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其他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经退役时安置接收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详见附件)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其中按规定属于应参保未参保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粤府〔2006〕
96号文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按规定办理延续缴费手续直至满足条件。
4.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5.各地要切实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折不扣执行中央文件政策规定,确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各地要制定并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措施,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特此请求。此致
军礼
部分**籍退伍士兵201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