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号】

:劳社部发【2006】

17号

【颁布日期】

:2006年7月30日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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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

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