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一、现行优抚政策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13号令,年8月1日。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残疾军人。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员。

乡复员军人。指在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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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适时适当提高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