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请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申请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2002年前后分期入伍的**籍退役军人,入伍后我们都能够遵守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刻苦训练,吃苦耐劳。积极参加了部队所在驻地的各项建设。我们中间有曾立功受奖的,也有参加过抗洪抢险、抗震救灾、赴疆维稳执行国家重大军事任务的。我们在部队服役期间圆满的完成了的祖国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在退役后,我们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发扬中国军人的优良传统,服从安排和调遣,遵纪守法,竭尽全力,任劳任怨、认真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奋斗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局限,我们这些退役军人中目前有的下岗、失业、在农村、在牧业、有的甚至衣食无着落,处境极为艰难。在现在的社会中,我们这些人除了能多忍点,能多吃点苦,别的什么优势都没有,刚退伍回家时只有退伍证一张、军服一套、被子一张。

所以为保证我们这些为共和国的旗帜曾经添过光辉的退伍军人的基本权益,让我们在为国防事业献出青春后能够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我们的优抚政策和待遇,保障我们的基本生活,为此,请求县委、县政府能够尽快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我们的工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发布的《复退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中应给予我们的权益有如下:

一、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二、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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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请求。此致

军礼

部分**籍退伍士兵201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