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12.1一般规定

12.1.1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是依据大坝安全鉴定各专项报告复核评价结果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并遵照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的大坝安全分类标准,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12.1.2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包括工程质量、抗洪能力、结构稳定、渗流稳定、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以及大坝运行管理等的评价。

9.1.3在对大坝安全进行综合评价时,应以国家现行规范为标准。当复核计算结果与规范规定接近而难以确定安危时,可结合工程现状,并考虑溃坝后果及大坝运行管理情况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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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将抗洪能力、结构稳定、渗流稳定、抗震安全及金属结构安全的复核评价结果对照相应的安全分级标准或准则,确定其安全性级别,分为a、b、c三级。a级为安全可靠;b级为基本安全,但有缺陷;c级为不安全。同时,确定工程质量是“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大坝运行管理是“好”、“较好”或“差”,作为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12.2.3综合大坝工程性状各专项安全性分级结果,最终确定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根据《办法》,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一类坝”安全可靠,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二类坝”基本安全,可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并加强安全监控下运行;“三类坝”不安全,属病险水库大坝,应控制运用,并限期除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