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与安全许可[五篇范例]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
(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
(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
(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涉路工程路政许可时,有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隐瞒有关事实情况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省公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