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2004年7月26日,海建管〔2004〕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迈进,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委直属水利工程(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
第三条本细则考核对象是海委系统具有财务独立核算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大类别。国家一级或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考核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03〕208号)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分为自检、考核、初验、验收四个阶段,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海委负责海委系统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工作;海委直属各管理局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初验工作。
第五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细则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细则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二章考核等级
第七条海委系统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为二个等级。海委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海委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850~780分的(含78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得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海委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80~700分的(含70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得低于该类总分的70%),确定为海委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八条海委系统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水利部制订的《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一个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多个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按照各自的工程类型标准进行考核,当各工程类型均达到
第七条规定时,方可确定等级。
第九条对直接申报国家一级(或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原国家二级河道目标管理单位复核)的,未能通过申报(或复核)等级的,但达到下一等级的,可直接报送海委批准。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送海委备案。凡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或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应积极组织向水利部(或海委)申报;对符合海委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结果报送所属主管部门;所属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通过考核的,所属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初验;对通过初验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属管理局向海委申报验收,海委及时组织专家验收。第十一条自检: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检,自检时要按照考核标准要求,分类、逐项整理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一般使用原件,如原件已存档可使用复印件,当同项资料较多时可选择近期某一时段有代表性资料。并认真填写自检表(详见海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书-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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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