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已投入使用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防洪、防风暴潮、生态景观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规范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和日常维修保养。由洪水和其它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抢险、工程损毁及应急度汛修复不适应于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小型水利工程指纳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的以下工程:小型水库、三—五级堤防、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以下水闸、装机功率1000千瓦以下泵站、灌溉面积2000—10000亩灌区、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5—10万方的塘坝。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管养分离、注重实效、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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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规范、养修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担负着全镇防洪、拦蓄、供水、灌溉等重要功能,虽然管理和使用隶属不同的单位,但其安全运行属于公共安全范畴,各相关行政单位都有安全管理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辖区负责制,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属村庄负责。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工程建设投资渠道不同,建立健全市、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三级维修养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镇政府成立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领导小组,重点研究解决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指导管护人员安全技术的实施,组织管护人员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保证管护工作的正常运转。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办公室。
第八条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2—
共同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镇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各行政村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和调整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数据库;负责指导各村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对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考核,并以此作为管理经费的拨付依据;负责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九条镇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视各村具体情况,设有专人具体负责水库、堤防、水闸的维修养护管理;负责指导村委会(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对塘坝、灌区、泵站、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参照制定相应养护、考核、奖补等标准,组织对其进行检查、验收、考核,并以此作为拨付经费补助的依据;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的单位进行审核、上报;配合相关执法工作,协调解决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负责维修养护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镇水利部门负责对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年终根据考评成绩进行费用拨付、本村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申报。考评成绩与管护人员工资挂钩,对成绩不合格的管护人员予以辞退,取消村级下年度项目申报。对重点村庄、重点水利设施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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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做好工程巡视检查,随时掌握工程运行状态;做好日常安全管护工作,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协助做好防汛工作,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按照制定的防洪预案和防汛指令,做好工程调度运行工作;协助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采石挖砂、倾倒垃圾和渣土、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实施工程维修保养,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完好、安全运行;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管护分为一般巡查管护、年度巡查管护和特别巡查管护。
一般巡查管护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具体规定检查的时间、部位和内容,确定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顺序。小(1)型水库、重点小(2)型水库、塘坝及河道堤防等涉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工程,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汛期每天1次,高水位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增加次数,每天至少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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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巡查管护要求。每年汛前后、台风期前后、用水期前后和冰冻严重时,对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门的年度巡视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特别巡查管护要求。当遭遇到强降雨、大洪水、有感地震、持续高水位,达到警戒水位等情况,出现危险迹象或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时,应组织特别巡查,必要时进行连续监视。水库、塘坝放空时应进行全面巡查。
每次巡查均应按巡查内容和要求作出记录。巡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将每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及时复查。一般巡查管护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年度巡查管护和特别巡查管护结束后,应写出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根据设计、施工、运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保养应做到及时消除表面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管理、防护人员要及时将水利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分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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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保养和日常巡查管护两部分。
第十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保养由各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队伍承担,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保养符合我市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镇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养护由镇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小型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管护队伍,管护队伍的工作职责和具体巡查管护范围由镇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日常巡查管护队员由镇政府负责聘用,汇总后报市水利局备案,不得随意更换。
小型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管护队员的聘用标准为。热爱公益事业,身体健康,具备并能正确使用基本通讯工具(如手机,发送手机短信等)和基本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摩托车等),无固定工作,年龄不超过50岁,就业困难者优先。
第十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年度管理计划备案制度。镇水利部门负责年度维修养护管理计划,报市水利局、财政局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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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三条对暂未纳入管理体制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日常安全管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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