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区政府依法授权区安监局组织对一般事故(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区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或由区政府指定。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区安监局负责一般事故处理的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组要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做到高效廉洁。

区安监局要加强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工作,接受和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中的举报。

区公安局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

区监察局根据调查组事故责任认定情况,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区总工会要依法维护事故涉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当事人、相关人员的有关协调,并对事故处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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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外通报制度。对发生较大事故和有关行业连续发生事故的,区安监局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区级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向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督办通知,督促其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控制事故发生。

建立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安委会要根据情况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发生事故单位、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事故调查情况汇报,研究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对安全生产事故中出现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防范和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开展落实事故结案批复专项检查活动。区安监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和防范、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将检查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对责任追究、防范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