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不断进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消防法》,大力加强消防工作,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消防安全形势还很严峻,公共消防设施欠账较多,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与建设“平安巢湖”、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年底,市和各县及省政府确定的我市14个中心建制镇,必须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把城镇消防站建设纳入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使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力争在*年底前,完善市消防二中队配套设施建设,使其尽快投入使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年市区新建消火栓80个,4个县城关镇新建110个。今后对于城镇新建道路的消火栓安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入规划,与道路施工同步进行。*年,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75%。

(二)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灭火救援装备的长效保障机制,健全消防装备投入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体系。要根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任务的拓展,配置必需的个人防护、防化洗消、防爆处置、侦检堵漏、野外作业、动力机械等装备,力争到2010年实现所有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一)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年初,各县区政府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要继续充实和加强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作用。

(二)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质监、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文化、卫生、商务、旅游、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地下空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为重点,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抓好行政许可与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衔接工作,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意见》要求,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定期检查考评。市与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要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