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坍塌安全事故分析
一、事故简介
2006年1月17日,**市南岸区某商住楼工程在进行边坡治理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2万元。
该工程为商住小区,项目用地22286㎡,总建筑面积92359㎡。现场
3、4号楼地下车库边坡东西长约80m,南北长约45m,高约5-7m,边坡切面近9o°。当天共有5名施工人员进行锚杆钻孔作业。15时左右,当施工人员将两台钻机分别送上脚手架的第1层和第3层(高约7m),做接水管和电缆线等开钻前准备工作时,在搭设脚手架的地方,有长约llm,高约4~6m,重约200多吨的岩体突然断裂坍塌,瞬间将部分脚手架掩埋。脚手架下4人中有3人被埋,1人被脚手架钢管紧紧压住。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土方分包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等7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撤销职务、记过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总包、监理、专业分包单位分别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
该工程边坡上部为o.5m左右的杂填土,下部为泥岩和砂岩,顶部未采取封闭措施,导致雨水渗入,软化了结构面使结构面抗剪强度降低。且基坑边坡采用直立开挖的方法,致使岩体处于临空状态,且未及时采取支护措施,导致边坡岩体发生突然脆性破坏而断裂坍塌。
2.间接原因
(1)总包和边坡专业分包单位对该岩体所存在的危险性估计不足。边坡治理专业分包单位未按边坡治理措施方案严格实施,未制订锚杆钻孔作业方案,未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分包有关规定。
(2)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的监理不到位,项目监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三、事故教训
1.边坡专业分包单位虽然与总包单位签定了《锚杆工程分包协议》,但对整个施工过程未履行其管理责任,没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放任一名既无资质又无职位的人员代表公司全面实施《锚杆工程分包协议》,致使该工程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的控制。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2.总包单位虽然编制了《边坡处理措施方案》,但对边坡因地质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估计不足,安全措施不力,且未能严格贯彻落实。虽然与分包单位签定了《锚杆工程分包协议》,但未向分包单位提交有关资料,整个边坡治理过程、施工方案、具体技术的指导、作业进程的安排都是由分包单位实施。
3.监理单位虽然对总包单位的边坡处理措施方案提出了“立即与建设方协商联系有边坡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切坡治理”的意见。但当总包单位未提供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提出新的处理方案时。监理单位未能坚持自己的意见,也未对施工现场的违规冒险作业予以制止,且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使得项目失去了有效的监理。
监理单位在对基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监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安全监理检查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记录的要求。
(2)按法规规定认真对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查验,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签署齐全有效;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
(4)项目监理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理;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员应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监理员每日应重点对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5)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篇:建筑物坍塌事故案例分析建筑物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由市电视台投资兴建,某大学建筑设计院设计,某建设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该工程在市招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投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于某年1月13日中标,并于3月31日与市电视台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建筑公司组建了项目经理部,史某任项目经理,成某任项目副经理。4月1日工程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第二年7月31日。工地总人数约250人,民工主要来自南方。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2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34000m2,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演播中心工程的大演播厅总高38m(其中地下8.70m,地上29.30m),面积为624m2。7月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支架钢管、扣件等总吨位约290t,钢管和扣件分别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应处、某物资公司提供或租用。原计划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浇筑,预计10月25日16:00完成混凝土浇筑。在大演播厅舞台支撑系统支架搭设前,项目部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先后完成了3个演播厅、门厅和观众厅的搭设模板和浇筑混凝土施工。1月,该建筑公司工程师茅某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当月30日经项目副经理成某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批准实施。7月22日开始搭设施工后时断时续。搭设时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图样,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副经理成某决定支架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搭设尺寸按常规(即前5个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现场指挥搭设。搭设开始约15天后,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丁某。丁某看到施工方案后,向项目副经理成某作了汇报,成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该建筑公司的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某工程队进行搭设(朱某是市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该建筑公司劳务公司,6月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事故发生时朱某工程队共17名民工,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29m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某负责指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m2,高度38m。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10月17日开始进行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孙某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继续加固支架。10月25日6:55开始浇筑混凝土,8:00多,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某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监理公司总监韩某签字,韩某将日期签为24日。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某负责指挥。该建筑公司的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并为b区屋面浇筑c40混凝土。屋面坍落度16~18cm,用2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混凝土,输送高度约40m,泵管长度约60m×2。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电视台3名工作人员(为拍摄现场资料)等。自10月25日6:55开始至10:10,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到事故发生时,输送至屋面的混凝土约139m3,重约342t,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10:l0,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叉点区域时,模板支架立杆失稳,引起支撑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浆掩埋。事故发生后,该建筑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领导、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将伤者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故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1)支撑体系搭设不合理。在主次梁交叉点区域的每平方米钢管支撑的立杆数应为6根,实际上只有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方呈纵向布置,使梁下中间排立杆的受荷过大,有的立杆受荷最大达4t多。有部分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距过大,达2.6m,造成立杆弯曲,加之输送混凝土管的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2)模板支撑与周围结构连结点不足,在浇筑混凝土时造成了顶部晃动,加快了支撑失稳的速度。(3)未按《建筑法》的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现浇混凝土屋面板的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有了施工方案后也未按要求进行搭设。(4)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扣件或钢管支撑进行设计和计算,因此,在后补的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且无计算书,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即使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搭设时也是无规范可循。(5)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6)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的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7)该建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8)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9)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1)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撑系统的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他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某,违反“市项目监理实施程序”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该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朱某,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私招乱雇部分无上岗证的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该建筑分公司兼项目部经理史某,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但他对工程的模板支撑系统重视不够,未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用工混乱等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史某行政撤职处分。(6)监理公司总经理张某,违反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委任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韩某担任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工地监理组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应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规定对该监理公司给予在某市停止承接任务一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7)该建筑公司总工程师郎某,负责公司的技术质量全面工作,并在公司领导内部分工中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但他深入工地解决具体的施工和技术问题不够,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缺乏技术管理,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8)该建筑公司安技处处长李某,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但他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管理上的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9)该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赵某,负责分公司技术和质量工作,但他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而方案中缺少计算说明书、构造示意图和具体操作步骤,未按正常手续对施工方案进行交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的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0)项目经理部项目工程师茅某,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技术工作,但他未按规定认真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未按规定组织模板支架的验收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的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1)该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万某.负责该建筑公司的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但他深入基层不够,对现场施工混乱、违反施工程序的状况缺乏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2)该建筑公司总经理刘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但他对施工管理和技术管理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整改措施1.安全管理措施(1)召开全市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公布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全市建筑行业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2)市建工局、市建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国家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行业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技术管理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3)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力度,规范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用工管理,坚决制止私招乱雇现象;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一定要严格履行必要的验证手续,如审查备案证书的原件;对农民工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危险危害因素和紧急救援、逃生知识的安全教育。(4)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建设监理市场,严禁无证监理;禁止将监理业务转包或分包;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公司应充实安全技术专业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特别是对技术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项目一定要监理到位。
2.安全技术措施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中遵照执行。(2)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具有按规范规定的计算方法的设计计算书,具有符合实际的、有可操作性的构造图及保证安全的措施。(3)对特殊、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程,技术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4)严格履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程序,认真执行签字、验收责任制度,依法追究责任。(5)在购买和使用建筑用材料、设备时,必须选择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若需要时)的产品;签订购置、租赁合同时,要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特大吊装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某年某月某日8。00左右,在某市造船厂船坞工地,由某工程公司、某中心等单位共同承担安装载重量600t、跨度为170m的巨型龙门起重机的工程,在吊装主梁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事故。
1.起重机吊装过程
事故前3个月,该工程公司施工人员进入造船厂开始进行龙门起重机结构吊装工程;2个月后,完成了刚性腿整体吊装竖立工作。事故前12日,该中心进行主梁预提升,通过60%~100%负荷分步加载测试后,确认主梁质量良好,塔架应力小于允许应力。事故前4日,该中心将主梁提升离开地面,然后分阶段逐步提升。至事故前1日19:00,主梁被提升至47.6m高度。因此时主梁上小车与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相碰,阻碍了提升。该公司施工现场指挥考虑天色已晚,决定停止作业,并给起重班长安排好工作,明确次日早晨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为8:00正式提升主梁做好准备。
2.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当日7:00,公司施工人员按现场指挥的布置,通过陆侧(远离江河一侧)和江侧(靠近江河一侧)卷扬机先后调整刚性腿的两对内、外两侧缆风绳,现场测量员通过经纬仪监测刚性腿顶部的基准靶标志(调整时,控制靶位标志内外允许摆动20mm),并通过对讲机指挥两侧卷扬机操作工进行放缆作业。放缆时,先放松陆侧内缆风绳,当刚性腿出现外偏时,通过调松陆侧外缆风绳减小外侧拉力进行修偏,直至恢复至原状态。通过10余次放松及调整后,陆侧内缆风绳处于完全松弛状态,被推出上小车机房顶棚。此后,又使用相同方法和相近的次数,将江侧内缆风绳放松调整为完全松弛状态。约7:55,当地面人员正要通知上面工作人员推移江侧内缆风绳时,测量员发现基准标志逐渐外移,并逸出经纬仪观察范围,同时现场人员也发现刚性腿不断地在向外侧倾斜。不久,刚性腿倾覆,主梁被拉动横向平移并坠落,另一端的塔架也随之倾倒。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死亡人员中,公司4人,中心9人(其中有副教授1人、博士后2人、在职博士1人),造船厂23人。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l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1.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在听取工程情况介绍、现场勘查、查阅有关各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样、收集有关物证和陈述笔录的基础上,对事故原因作了认真的排查和分析。在逐一排除了自制塔架首先失稳、支承刚性腿的轨道基础沉陷移位、刚性腿结构本体失稳破坏、刚性腿缆风绳超载断裂或地锚拔起、荷载状态下的提升承重装置突然破坏断裂及不可抗力(地震、飓风等)的影响等可能引起事故的多种其他原因后,重点对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经过有关专家对吊装主梁过程中刚性腿处力学机理的分析及受力计算,提出了特大事故技术原因调查报告,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违规指挥、操作,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放松了内侧缆风绳,致使刚性腿向外侧倾倒,并依次拉动主梁、塔架向同一侧倾坠、垮塌。
2.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该公司施工现场指挥在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需要更改施工方案时,违反吊装工程方案中关于“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的作业要求。如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以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的规定,未按程序编制修改局面作业指令,未逐级报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下令放松刚性腿内侧的2根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
3.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该公司编制、其上级公司批复的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结构倾覆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造船厂600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是刚性腿顶部外倾710mm后的结构稳定性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梁提升到47.6m时,主梁上小车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的问题未予考虑,对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和操作要领。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用。
4.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1)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乙、丙3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
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在主梁提升前l0日成立的“600t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事故当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导致造船厂23名在刚性腿内作业的职工死亡。
(2)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由工程各方参加的“确保主梁、刚性腿吊装安全”专题安全工作会议上,在制定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既没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款。施工各方均未制定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工程制定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落实。
综上所述,此起特大事故是一起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规指挥、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作业中的违规指挥所致。
起重机结构吊装施工现场由该公司职工担任副指挥和施工现场指挥,在发生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情况时,未修改局面作业指令和执行逐级报批程序,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应负主要方面责任。(1)该公司某职工,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事故当日施工现场指挥,不按施工规定进行作业,对于主梁受阻问题,自行决定,在没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安排人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犯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公司副经理,作为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项目经理,忽视现场管理,未制定明确、具体的现场安全措施;明知7月17日要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也未提出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且事发时不在现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犯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对其他12名特大事故相关责任人,根据职务、职责,分别给予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和开除公职、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成该3个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调查结论,对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事故教训和与整改措施(1)工程施工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现场施工违规指挥所致,而施工单位在制定、审批吊装方案和实施过程中都未对600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给予充分的重视,只凭以往在大起重量门吊施工中曾采用过的放松缆风绳的经验处理这次缆风绳的干涉问题。对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就完全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的做法,现场有关人员均未提出异议,致使该公司现场指挥人员的违规指挥得不到及时纠正。此次事故的教训证明,安全规章制度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以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不按科学态度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想当然、凭经验、靠侥幸,是安全生产的大敌。今后在进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时,应当明确禁止其他与吊装工程无关的交叉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以确保施工安全。(2)必须落实建设项目各方的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工程中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动力的管理。
这起事故的最大教训是以包代管。为此,在工程的承发包中,要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首先是严格市场的准人制度,对承包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在多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发包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工程合同的有关内容中必须对业主及施工各方的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制约机制,以保证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劳动用工多样化趋势。特别是在建设工程中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为此,一定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发证,做到持证上岗。
此外,中央管理企业在进行重大施工之前,应主动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3)要重视和规范高等院校参加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使产、学、研相结合,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移过程中,高等院校以多种形式参加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或直接承接工程的现象越来越多。但从这次调查发现的问题来看,高等院校教职员工介入工程时一般都存在工程管理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不足,不能全面掌握有关安全规定,施工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差等问题。而一旦发生事故,善后处理难度最大,极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高等院校所属单位承接工程的资质审核,在安全管理方面加强培训;高等院校要对参加工程的单位加强领导,加强安全方面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其按照有关工程管理及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章制订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以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典型事故之排土场边坡坍塌事故警示教育观后感今天观看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典型事故之排土场边坡坍塌事故警示教育片,对此深有感触。
排土场边坡坍塌造成的危害十分较大较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排土场滑坡(坍塌);
2、排土场泥石流;
3、排土场环境污染。
1、排土场滑坡(坍塌)产生的原因(1)建设初期设计、建设考虑不周。
(2)生产中排土不科学,没有严格按设设计要求组织排作业。
(3)排水设施不健全。大气降雨和地表水对排士场的浸润作用,是造成滑坡的另一重要原因。
(4)人为因素。附近村民缺乏环保意识,盗采乱挖现象严重。在靠近排土场的坡底和两侧进行采石、取土、开矿都会影响排土场的稳定性,也可能引起排土场滑坡。
(5)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地震、海啸以及大暴雨等,总之排场滑坡的原因主要由设计、施工和生产管理等方面原因造成的。
2、排土场泥石流产生的原因:
(1)矿山泥石流从成因上一般分为水动成因泥石流和重力成因泥石流。水动力成因泥石流是大量松散的固体物料堆积在汇水面积大的山谷地带在动水冲刷作用下沿陡坡地形急速流动。主要是受发达的地表水系影响而成的。
重力成因泥石流是吸水岩土遇水软化,当含水量达一定时,便转化为黏稠状流体。亦可能由坍塌.滑坡体直接转变为泥石流。被水软化成似液态的泥化母岩(如粘士、风化岩)与岩土块及水混合成浆体液相)在滑坡势能转化来的动能作用下,促使滑体向流动转化,酿成泥石流。
(2)形成泥石流的三个基本条件①泥石流区内含有丰富的松散岩士;②山坡地形陡峻,具有较大的沟床纵坡
③泥石流区的上中游有较大的汇水面积和充足的水源
3、排土场污染
1)在风力作用下,产生大量的灰尘,随风飞扬,影业人员身体健康,对周围造成危害,污染空气,污染农田,影响庄稼的质量和收成。
2)水土流失造成水系污染,影响生态环境。
4、排士场安全预防措施
(1)、对选择的排土场要作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避开软弱基底,有不良地质条件时,在设计中要有处理的措施,从源头上把好关。
(2)、重视排土场建设质量。清基要彻底,台阶要规范,不留后患。(3)、建设和完善排土场的排水设施。疏导大气降水,预筑渗堤修排水沟和排水盲沟等,将水排出。
(4)、改进排土工艺。将坚硬大块岩石堆在底层以稳固基底又便于排水,控制推士顺序,避免形成软弱夹层‘’
(5)、修建防护挡墙。
(6)、排士场环境污染治理。采用生物治理措施,预防排土场扬尘和水土流失,比如植被,它除了具有阻止雨水往内部渗透作用外,本身还能吸收大量水份。建栏挡坝形成泥砂沉淀池,也能起到保护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农田和水系的作用
(7)、排土场应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毎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8)、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任何人均不应在排士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应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9)、在矿山建设过程中,修建道路和工业场地的废石,应选择适当地点集中排放,不应排弃在道路边和工业场地边,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预防边坡坍塌事故的安全管理措施有。(1)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2)作业中,应加强观察边坡,当发现边坡上有裂隙可能坍塌或有大块浮石以及伞檐悬在上部时,必须及时上报,迅速处理。处理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其威胁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进行其他任何作业和停留,并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3)当现场作业人员发现边帮有坍塌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通知受威胁的人员和设备马上撤出危险区域。(4)应派有经验的专人负责边坡管理工作,定期对边帮进行检查、清扫,对危岩进行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对有潜在坍塌危险的边坡,应建立观测预报制度,设立专门的观测点,对边坡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观测。
我们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一厂(矿)出事故、万厂(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防止侥幸心理酿成大祸。
第四篇:坍塌安全事故分析模板坍塌安全事故分析
一、事故简介
20o8年5月13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通信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发生事故的厂房东西长151.6m,南北宽18.75m,建筑面积33074.8m2,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3层,局部4层,层高6m,檐高23m。
工程于2007年12月18日开工,2008年5月7日已先后完成桩基施工、地下室、首层和二层主体结构。事发当日,在对第3层6~1o轴段的柱和顶部梁、板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已浇筑完的8~1o轴段的3层顶部突然坍塌(坍塌面积约为700m2),在下面负责观察和加固模板的4名木工被埋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总包单位总经理、项目经理、劳务单位法人等6名责任人分别受到记过、撤职并停止在津执业1年、罚款等行政处罚;总包、劳务分包等单位受到停止在津参加投标活动6个月、吊销专业资质、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人员对第3层6~11轴段的柱和梁、板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时,擅自改变原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技术交底中规定的先浇筑柱,再浇筑梁、板的作业顺序,而是同时实施柱和梁、板浇筑,使在8~1o轴段区域的6根柱起不到应有的刚性支撑作用,导致坍塌。
(2)施工单位未按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和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搭设,架件搭设间距不统一,水平杆步距随意加大;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未按规定搭设剪刀撑、水平支撑和横向水平杆,致使整个支撑系统承载能力降低。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编制的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和脚手架施工方案对主要技术参数未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对浇筑混凝土施工荷载没有规定;在搭设完模板支撑系统及模板安装完毕后,没有按照规范、方案要求进行验收,即开始混凝土浇筑作业;压缩工期后,未采取任何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施工管理方面,在项目部人员配备不齐,技术人员变更、流动的情况下,以包代管,将工艺、技术、安全生产等工作全部交由分包单位实施。
(2)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对工程依法实施安全监理。对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模板支撑系统未经验收就进行混凝土浇筑等诸多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下达《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
(3)该开发商在与总包等单位签定压缩合同工期的协议后,未经原设计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方案,且在协议中又约定了以提前后的竣工日期为节点,从而为施工单位盲目抢工期、冒险蛮干起到了助推作用。
三、事故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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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继镛.水工建筑物.[m].第5版.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1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