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消防工作简报
第210期
公安部七局编2012年9月25日
目录
·调查研究·
浅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调查研究·
编者按。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积极探索,也是一项管长远的消防基础建设。马恩强同志结合当前各地工作情况,进一步阐述了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的意义,分析了实施“户籍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责任务,提出了推进落实的建议和措施,对各地加深理解和推进“户籍化”管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现将该文刊登于后,供参考。
浅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公安部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处长马恩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按照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有关指示要求,部消防局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部署全国公安消防部门在重点单位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
任务,力争通过三年努力,重点单位基本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各地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从所了解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公安消防部门领导和消防监督人员对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学习理解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结合实际抓落实,工作方法单一,推进力度不大,以文件转发文件,以会议传达会议,缺乏对单位针对性的指导,以致一些重点单位被动应付,工作停留在建档案填报表格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没有真正有效落实。
我作为这项制度建设的参与者,谈谈对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一些认识和理解。
一、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作用
从火灾统计数据看,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发生在社会单位,抓住了社会单位,就抓住了防控火灾的关键。在重点单位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总结我国多年来消防工作经验,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需要提出来的。
(一)强化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单位是市场的主体,消防安全管理是单位的主体责任。《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内容和方法等。但是,一些单位经营者为了经济利益,不顾消防安全,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重特大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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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核心是推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
(一)利用信息化平台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单位建立消防档案既是法定职责,又是单位消防管理的过程记载和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的图文体现。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在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设臵管理账号建立单位户籍档案,将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及逐级落实情况、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人防措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物防设施,以及防火重点部位和控制设施监控检测等技防设施,通过物联网技术全部记录记载在“户籍”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实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单位将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接受监督检查。一是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立或者变更报告备案制度。管理要靠人去实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借鉴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单位“防火管理者”、“防火管理人”制度的经验,防火管理者(人)确定或者变更,以及履行职责情况要向辖区消防部门申报。“户籍化”管理要求单位消
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强化消防管理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保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管到位。二是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报告备案制度。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后超前报警,及时扑救的物防措施。目前,全国有近40万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0多万幢高层建筑基本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智能化程度比较高,技术性较强,需要专业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近年来,重庆、山东等地推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率达到95%以上。同时,由社会中介性质的专业机构为单位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也是很多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成功做法。因此,“户籍化”管理要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自己要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保养和日常维护,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修保养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实时录入“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企业,要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强化单位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三是实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自查评估报告备案制度。目前,各地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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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红色”预警的单位,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落实消防管理。同时,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至少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对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多的行业系统单位,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公安消防部门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在线服务,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业务咨询、举报投诉受理、消防教育培训等便民服务。对单位未按时向公安消防部门“三项报告备案”的,以系统弹出窗口或者手机短信等形式发送提醒信息,督促报告备案;在火灾多发季节和时段向社会单位发布消防安全提示、重大火灾案例警示,宣传消防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同时,定期组织召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四、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措施
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一个认识、适应、深化、规范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须靠公安消防部门大力宣传发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动。
(一)强化对“户籍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深化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巩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落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基础性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制定完善工作方案,
逐项细化分解任务,主要领导是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防火部门负责人要具体抓落实,消防监督干部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纳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强地方“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对消防工作提出了很多新思路、新措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消防中介机构和消防执业(职业)人员,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确立“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法律地位,建立消防执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解决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缺乏的问题,保障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云南、河北等一些地方已通过消防条例、政府规章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消防中介机构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其他地方可以借鉴。
(三)加大开展“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让单位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知道进行“户籍化”管理的作用和意义;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户籍化”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消防法律法规和基本消防常识,以及具备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能力,成为单位消防管理“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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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系统录入要求户籍化录入
登陆网址:218.94.42.139:85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以下提及都要填写完整
1、单位基本情况(1)、单位基本信息(必填)(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3)、单位简介及照片(必填、照片必传)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辑——文本——导入——空白填完——保存(2)、消防安全职责(操作同上)
3、极构及人员
(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填
4、建筑及消防设施(1)、本单位管理的建筑(没有则新增)(2)、单位毗邻情况(3)、室外消防给水设施(4)、图纸信息(没有则新增导入)
5、消防工作记录(1)、每日防火巡查(每日一次)(2)、防火检查(每月一次)(3)、消防安全检查(半年一次)(4)、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半年一次)(5)、消防控制室值班(每日一次)
6、安全报告备案
(1)、人员备案(没有则点击首次备案)(2)、消防设施维保备案(每月一次)(3)、自我评估备案(一个季度一次)(4)、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情况(半年一次)(内容: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员工培训上岗)
7、三色预警(1)、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情况(如取得行政许可证即可上传导入)
第三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则附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保障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户籍化系统)规范、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户籍化系统是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社会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互联网管理模块组成。
第三条户籍化系统的使用对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户籍化系统用户帐号和密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社会单位指定的人员专用,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重要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户籍化系统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并确定户籍化系统管理使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户籍化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和各项数据信息准确、有效。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
案:
(一)按户籍化系统设置要求,如实、完整地采集和录入单位基本情况、建筑及消防设施信息;
(二)录入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及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情况;
(三)发生火灾的,及时录入火灾及调查处理情况。第七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每日录入一次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值班情况;
(二)每日录入一次防火巡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及处理情况;
(三)每月录入一次防火检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和整改情况。
上述情况仍需做好纸质记录,存档备查,并同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当日录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录。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一)及时录入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的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录入一次对员工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三)消防演练情况每半年至少录入一次。
第九条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下列工作:
(一)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建立单位户籍化档案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制订和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情况;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消防值班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情况;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组织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自维护保养合同签订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养合同录入,并每月报告备案一次消防设施维保和设备运行情况。
(四)单位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进行自我评估情况,应当每季度报告备案一次。
第十条单位应当每月利用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以及自我评估和“三色预警”情况,及时查找消防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情况。
第四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录入规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录入规则
第一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每日录入一次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值班情况;
(二)每日录入一次防火巡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及处理情况;
(三)每月录入一次防火检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和整改情况。
上述情况因故不能当日录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录。第二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一)及时录入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的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录入一次对员工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三)消防演练情况每半年至少录入一次。
第三条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向消防机构报告备案下列工作:
(一)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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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应在建立单位户籍化档案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制订和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情况;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消防值班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情况;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组织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
(三)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并每月报告备案一次消防设施维保和设备运行情况。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自维护保养合同签订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养合同录入。
(四)单位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进行自我评估情况,应当每季度报告备案一次。
第四条单位应当每月利用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以及自我评估和“三色预警”情况,及时查找消防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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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系统操作方法1互联网消防机构用户功能1.1首页
互联网系统主菜单包括首页、单位档案、备案管理、三色预警、信息交流、统计分析、系统维护七个栏目,如图1-1所示。
图1-1互联网消防机构用户功能首页
首页栏目包括待办事项、消息接收、我的帐号、互动交流、通知通告等模块。同时,首页提供系统帮助手册下载。
1.1.1待办事项
功能。主要用于展示社会单位提交给消防机构的最新事项,及提醒消防机构用户进行相关工作。
首页主窗口默认显示待批事项、工作提醒两项内容。
待批事项用于签收社会单位维保合同、人员备案、消防设施维保备案、自我评估备案等事项,进行“收讫”操作。
工作提醒用于提醒消防机构及时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提醒、社会单位维保合同过期提醒等。
1.1.2消息接收
功能。主要用于接收和回复社会单位发来的消息。
点击进入【首页】
→【消息接收】
,系统默认显示社会单位发送给消防机构的消息。点击标题,可查看具体信息,点击操作列的『回复』按钮,可对发来的信息进行回复,点击右上方的『发送新信息』按钮,可进入发送新信息页面,选择接收单位、录入标题、内容、附件等信息后点击『发送』按钮即可。
1.1.3我的帐号
功能。主要用于管理当前登录帐号相关信息。
点击进入【首页】
→【我的帐号】
,系统默认显示当前登录帐号的基本信息。可在修改本帐号的相关信息。
1
1.1.4互动交流
功能。主要用于消防机构人员与社会单位人员进行互动与交流。
点击进入【首页】
→【互动交流】
,系统默认显示该交流话题的互动交流页面,在此页面中可与社会单位进行实时在线交流,并可查看该交流话题的发起单位、互动单位等信息。
1.1.5通知通告
功能:主要用于消防机构及时对社会单位发布通知、通告、标准等信息点击进入【首页】
→【通知通告】
,系统默认显示已发布的通知通告信息,其中包括标题、发布人、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信息。
点击通知通告列表右上方的『新增』按钮,即可进入通知通告新增页面,录入标题、内容、发布日期、附件等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通知通告的新增操作。如通知通告有误,可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1.2单位档案1.2.1分管单位
功能。主要用于消防监督员设置本人对应的社会单位名册,便于消防监督员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点击进入【单位档案】
-【分管单位】
模块,系统默认显示所有分管单位列表信息,其中包括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消防管辖等信息。点击单位名称链接,即可查看该单位的档案信息。
添加分管单位用于消防监督员将社会单位添加到自己的分管单位目录中,方便统一管理。在分管单位列表右上方,可通过点击『添加单位』链接进入分管单位选增页面,选择本人分管的社会单位,点击『添加』保存即可。
在分管单位列表中,可通过点击『移除』链接,取消对该单位的分管。
1.2.2我的收藏
功能。主要提供各类消防机构用户收藏本人日常关注的社会单位名册。点击进入【单位档案】
-【我的收藏】
模块,系统默认显示本人收藏的单位列表信息,其中包括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消防管辖等信息。点击单位名称链接,即可查看该单位的档案信息。
点击『收藏夹管理』按钮管理收藏夹信息,点击添加收藏将本人关注的社会单位加入到收藏夹中;列表中点击『去除收藏』,取消对该社会单位的关注。
1.2.3单位名册
功能。主要用于查询辖区内的社会单位名册及对应消防监督员,系统管理员可统一对辖区内的社会单位设置消防监督员。
点击进入【单位档案】
-【单位名册】
模块,系统默认显示本管辖内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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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信息,其中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其他情况、是否为建筑管理单位等信息。通过点击单位名称可查看该单位的档案信息。
分管设置用于设置社会单位的分管监督员。拥有“系统管理员”权限的用户可统一对辖区内社会单位设置对应的消防监督员。点击『分管设置』链接即可进入分管监督员设置页面,勾选该社会单位的分管监督员,确定即可。如图1-2所示,系统默认显示本单位管辖的全部社会单位列表,系统在列表上方还提醒未设置消防监督员的情况,便于系统管理员跟踪并及时设置。
图1-2单位名册
1.2.4单位帐号
功能。用于消防机构查询或维护辖区内社会单位的使用帐号,例如社会单位用户遗忘自己的密码时,系统管理员或监督员可为其重新设置密码。
点击进入【单位档案】
-【单位帐号】
模块,系统默认显示辖区内社会单位及其帐号信息,包括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单位电话、默认帐号、子帐号、管辖单位等信息。点击单位名称可查看该单位的档案信息。在单位帐号列表中,选择相应社会单位的『帐号设置』链接,即可进入该社会单位的帐号维护管理页面,可新增、修改、删除该单位帐号信息。
1.2.5建筑名册
功能。主要用于消防机构查询户籍化建筑情况及单位入驻使用情况。点击进入【单位档案】
-【建筑名册】
模块,系统默认显示辖区内的建筑信息,如图1-3所示。其中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筑管理单位、建筑分类、单位入驻情况等信息。点击建筑名称链接即可查看该建筑档案信息;点击建筑管理单位名称链接即可查看该建筑的建筑管理单位档案信息;点击入驻情况链接中的『查看』可查看该建筑的单位入驻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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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建筑名册
1.3备案管理1.3.1人员备案
1.3.1.1单位人员备案情况
功能。主要用于消防机构跟踪、查阅辖区内社会单位最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情况。
点击进入【备案管理】
→【人员备案】
→【单位人备案情况】
模块,系统默认显示辖区内各单位的人员备案情况列表,点击列表页面中的『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链接即可查看相关人员信息,点击『备案表』的日期链接即可查看单位最新人员报告备案情况。
1.3.1.2人员报告备案查询
功能。主要用于查阅历次签收的人员报告备案。
点击进入【备案管理】
→【人员备案】
→【人员报告备案查询】
模块,系统默认显示最近的人员报告备案,如图1-4所示。在人员备案列表中,可通过点击『申报日期』链接查看相关备案信息。在列表下方可通过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检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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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历次人员备案列表
1.3.1.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功能。主要提供查阅社会单位的全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点击进入【备案管理】
→【人员备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模块,系统默认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其中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人员类型等信息,如图1-5所示。在列表下方可通过姓名、身份证号、人员类型等信息检索相关信息。
图1-5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列表
1.3.2维保备案
1.3.2.1消防设施维保合同
功能。用于查阅社会单位的维保合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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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消防设施维保合同列表
1.3.2.2单位设施维保情况
功能。主要用于查阅社会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保情况。
图1-7单位设施维保情况
1.3.2.3消防设施维保备案
功能。主要用于查阅社会单位的历次设施维保备案信息。
点击进入【备案管理】
→【维保备案】
→【消防设施维保备案】
模块,系统显示消防设施维保备案列表,如图1-8所示。
图1-8消防设施历次维保备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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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功能。主要用于查阅社会单位的全部火灾隐患整改记录信息。
点击进入【备案管理】
→【维保备案】
→【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模块,系统显示户籍化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在列表中可通过点击『检查日期』链接查看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1.3.3评估备案
1.3.3.1单位自我评估情况
功能。主要用于跟踪、查阅社会单位最新的自我评估情况。
点击进入【备案管理】
→【评估备案】
→【单位自我评估情况】
模块,点击『历史备案』链接即可查看该社会单位全部自我评估备案信息,点击『评估年月』链接即可查看该月自我评估详细信息。
单位自我评估备案查询。根据单位自我评估备案列表页面中提供的单位名称、上月情况、单位其他情况、单位类别、火灾危险性、单位类型、管辖单位等条件查询。
1.3.3.2自我评估备案查询
功能。主要用于查询社会单位历次自我评估备案信息。
点击进入【备案管理】
→【评估备案】
→【自我评估备案查询】
模块,点击『评估年月』链接,弹出自我评估备案表查看页面,系统默认显示评估成绩,扣分情况和扣分原因。
自我评估备案查询。根据单位自我评估备案列表页面中提供的单位名称、备案状态、备案年月、单位类别、单位其他情况、单位类型、备案年月等条件查询。
1.4三色预警1.4.1单位预警情况
功能。主要用于查阅社会单位的三色预警情况。点击进入【三色预警】
→【单位预警情况】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功能。主要用于查看本系统的操作日志信息。
点击进入本模块,系统默认显示近一个月的操作日志信息,包括操作时间、操作员、操作员ip、单位名称、操作内容。
您可以通过操作时间、操作员ip、用户类别、单位名称、操作员、操作内容等条件检索相关操作日志信息。